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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时间:2019-12-04 09:14 │ 来源: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 阅读:1856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参保人员药费负担,按照《甘肃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完善医保相关配套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一)实行药品专账管理。为了确保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到位、医疗机构按期付款到位、药款清算到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对药品预付周转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药款支付、清算等,不得用于药品之外其他用途。

(二)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周转金制度。各统筹区医保、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医保基金在原基金预付政策的基础上,单独预算药品采购预付金额。按照统筹区医疗机构约定的采购品种、采购数量及中选价格测算带量采购金额,首次按不低于确认采购量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执行一段时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确认采购量50%后,再预付剩余药款,在协议供货末期或约定采购量完成或财务年度结束后进行清算。非中选降价至支付标准及以下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中选药品相同政策进行预付。在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并监督医疗机构继续保证及时回款。

(三)签订四方协议,确保按期预付、结算。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确认采购量进行基金预付,民营医院和零售药店网上采购纳入全省约定采购量。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与医疗机构、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和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采购协议》,医保部门应在四方采购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药品周转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无论预付金是否满足结算额度,医疗机构都应按协议约定与按医保支付标准及以下价格采购使用药品(包括非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及时结算药款,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探索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结算方式,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四)实行基金预付药款支付监督制度。为确保医保基金预付和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及药品支付标准落到实处,建设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按通用名逐步将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整合于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各统筹区基金预付和医疗机构药款结算需通过系统内第三方支付通道完成网上支付,以实现医保基金预付、中选药品带量采购、结算、使用、支付标准等全流程信息化监管。


二、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

(一)明确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政策。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采购价协同政策要求,妥善做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联动。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各统筹区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采取“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本次带量采购在我省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联盟地区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部分价格与中选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调整规则如下:

1.非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是同一质量疗效的(原研制、通过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且非中选药品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和甘肃省药品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或成交价格与中选价格有差异的:

(1)价格差异2倍以上的,逐年按原挂网价格下调30-40%为支付标准,并在第3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原则上原研药3年调整到位,仿制药2年调整到位。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2)价格差异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3)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2.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其支付标准应低于中选药品价格。


三、完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使用带量采购药品

要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年终清算时,对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数量的,按未完成采购数量总金额同等额度降低次年总额预算额度。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引导公立医院优化费用结构,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四、确保边远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

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和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甘肃省药品配送县乡村一体化政策选择各市州、县区遴选的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承担配送任务,尤其要确保边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遴选的配送企业确实无法满足配送要求时,可在当地遴选的配送企业之外建立配送关系,并在当地医保部门进行配送企业备案。中选药品执行甘肃省“两票制”政策,基层医疗机构在两票的基础上可增加一票。各地医保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性条款,限制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备案。鼓励委托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第三方企业配送。


五、建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考核机制

(一)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强化政治意识,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联盟地区中选药品,应按采购协议完成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将通过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设置、提醒和预警。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之外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同一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二)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省医疗保障局和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将建立“按月监测、年度考核”机制,监测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回款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监管工作中予以惩戒。对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警告及记不良记录等违约处理,监测结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医保费用清算。对采购周期内未完成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三)强化风险评估。约定采购量执行过程中,对孕妇、慢性病人、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根据实际情况尊重患者用药需求,可继续使用非中选品种;对高风险人群替换中选药品时,应逐个分析,要有详细的替换方案;要规范医师用药行为,逐步放量使用中选药品,切忌为保量而不顾用药调整、患者体验、临床风险。要保障原有药品的适量供应,避免大范围换药造成安全事故,要做好应急处置,务求平稳有序,并控制品间替换增长幅度。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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