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3 10:49 │ 来源: │ 阅读:1312
吉林省将开展GPO采购,借鉴深圳平台,推行在省平台与跨区域联合采购相结合的机制,试点城市自愿在两个平台上采购药品,原则上在同等质量条件下的通用名相同的药品,选择价格较低的平台进行采购。同时,按照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有需求药品的上年度总用量的60%—70%估算预期采购量,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目前深圳GPO囊括了广东省内半数以上的城市与之合作,并向黑龙江、云南等地扩张。
4月12日,吉林省医保局发布通知,将开展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工作。这是继江西省之后,第二个跟进4+7集采的省份。
意见指出,要借鉴广东省特别是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的新模式和新做法,结合吉林省实际,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
实现目标
1.药品采购成本明显降低。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的总费用较上年度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明显下降,力争达到30%以上。
2.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大幅增强。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增强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
3.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各公立医疗机构到2019年底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品种)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总体下降到30%以下。
4.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得到遏制。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和临床用药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医药购销领域不规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建立机制,推动“腾笼换鸟”。探索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适当方式将降低药品费用腾出空间留给医疗机构,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实现三医联动。
坚持试点先行
按照分步分批、稳妥推进的原则,先期拟以长春、吉林、延边等部分市(州)为单位,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开展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开展跨区域联盟采购的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主体,自愿在两个平台上采购药品,原则上在同等质量条件下的通用名相同的药品,选择价格较低的平台进行采购。
开展跨区域联盟采购的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两个平台采购药品,严禁网下采购,并执行零差率销售。
建立跨区域联盟采购模式
以试点市(州)为单位,通过与深圳市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模式,建立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和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相结合的集中采购新机制,依托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工作。
开展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工作
搭建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负责搭建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对接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药品应与深圳市确定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相一致。
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负责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工作,按照“保障供应、保证质量、安全有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不参与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药品的配送,生产企业可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直接配送,医疗机构从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遴选配送企业。
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相关委托采购协议,按照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有需求药品的上年度总用量的60%—70%估算预期采购量,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同时明确合同期内各品规药品的供货价、付款要求和违约责任。
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用药的有关要求,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自主选择在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或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进行药品的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原则上不超过30天,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加强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监管
建立试点市(州)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对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数量和价格、供应保障及时率、临床合理应用、质量安全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健全药品临床应用监测,加强对公立医院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全国各区域药品采购联盟情况
自国务院办公厅7号文、国家卫计委70号文明确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以来,全国已涌现多个药品耗材跨区域联合采购联盟,如三明联盟、京津冀药品耗材采购联盟、华东四省一市联盟相继建立。
而国家医保局主导的“4+7带量采购”,以及深圳GPO,尽管不是采购联盟,但其发挥的作用及影响面已经超过了上述相对松散的联盟。
【三明联盟:三明市为主导持续扩张】
目前,三明联盟成员包括宁波、珠海、乌海、玉溪和河北省唐山市、邯郸市、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张家口市6个试点城市及28个示范创建县,以及太原市、鄂尔多斯市、庆阳市、青海互助县、漯河市、濮阳市、铜仁市、贵阳市、江西于都县、江苏启东市、兴安盟、湘西自治州、昭通市。
至此,三明联盟总数达到19个市 、31个县、1个自治州、1盟。联合限价采购协议要求,将按照“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原则。成员可以采购三明联盟内所有成员采购的药品耗材,供货模式采取“两票制”。同时,三明联盟成员要对医药、医保、医疗等医改信息实行资源共享。
三明联盟一开始亮相震惊业界,三明远低于全国平均价的超低价一旦蔓延势必击穿药企的价格底线。然而,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三明联盟组织较为松散,虽然两两签署协议进行价格联动,但真正实施联动的并不多见,特别是一些发达城市如宁波、珠海,与三明结盟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四省一市:全是医改试点省,分工已明确】
沪苏浙皖闽在全国药品市场地位举足轻重,可谓全国最大的区域市场,这种大体量的联合采购联动虽不会一步到位,但也逐渐在启动。
2016年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共同签署《“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综合医改联席会议制度协议》,明确将在药品耗材采购、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人事薪酬、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政策协同。
2017年5月25日,“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综合医改第一次联席会议在上海召开,明确了四省一市在医改推进工作中的分工。
2017年11月,进行四省一市药品联合采购方案意见征求,计划以福建来牵头通过四省一市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药品中标信息、价格信息等,对药品进行联合阳光采购。以四省一市为一个统一采购区域,通过“任务分解、结果互认”的方式,对单一来源(原研、独家)药品按照连片谈判的方式进行价格谈判。
2018年5月9日,据《2018年安徽省重点医改任务》显示,安徽省将在10月份之前,积极参与“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药品耗材联合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耗材价格。
【武汉药品带量采购联盟】
2018年7月2日,武汉市医用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通知,将成立武汉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盟。联盟成员由武汉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区属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构成。
据武汉卫计委早前发布的《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卫生计生[2018]25号)明确指出,武汉市、区管公立医院为采购主体,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武汉市带量采购主体议定的价格跟标采购。
加入联盟需向联盟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属基层医疗机构由区卫计委统一提出加入申请。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办医主体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加入申请。
【国家医保局主导的4+7带量采购】
这个采购项目由医保局主导跨区域的带量采购涵盖4个直辖市+7个副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西安),共11个经济发达城市组成的带量采购堪称“超级联盟”,“联盟盟主”比起上述各个联盟而言,组织更加完善--前者较为松散,而医保局则是具备采购职能的副部级单位。
【京津冀采购联盟】
2016年底,京津冀三地卫计委在北京共同签署了《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框架协议》,启动了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同时筹谋开展三地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
2017年1月26日,《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方案》发布,同时,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www.tjmpc.gov.cn:9004/也在这一天上线运行。
2017年9月4日,《京津冀公立医院第一批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实施方案》印发。
2018年5月30日,京津冀三地卫生计生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联合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宣布联合采购结果将于今年6月30日起正式执行。
据介绍,本次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共涉及179家企业申报的32357条产品。执行本次联合采购结果后每年可为三地公立医院节约耗材采购费用超过8亿元,整体降幅达到15%。
三地卫生计生委还制定了《京津冀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采购重点监控产品采购使用管理要求》,对本次价格谈判未成功的医用耗材列入重点监控,做好情况分析,加强预警管理。
2018年10月11日,2018京津冀鲁辽卫生健康协同发展峰会在济南举行,期间京津冀及山东、辽宁五省市卫计委共签环渤海卫生健康协同发展合作协议。为加强区域卫生健康合作交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五地将在包括五地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对接,实现价格等信息共享诸多方面加强合作。
这也意味着,京津冀联盟可能再添两名成名,与山东、辽宁形成五省市联合采购联盟。
此前(2018年9月),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议价采购机制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出“积极与周边地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进行信息对接,实现价格信息共享”的要求,并明确将执行中的省级中标结果转为挂网价,优先参考京津冀联采挂网价进行议价和价格联动。
【14省区抗癌药采购联盟】
2018年9月,陕西省卫计委发布《省际联盟进口抗癌药品专项采购公告》,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自愿组成省际采购联盟,共同开展进口抗癌药品专项采购工作。
公告提出,本次专项采购范围仅限于进口抗癌药品,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抗癌药品清单中的进口抗癌药品制剂为基础,结合国家谈判进展汇总形成。采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在采购周期内,国家有新的谈判价格或要求的,执行国家要求。
2018 年11月8日-14日,14 省省际联盟成员(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陕西)陆续发布省际联盟进口抗癌药品联合议价结果。议价结果显示,共有57个产品申报参加了此次议价,议价成功47个产品,议价成功率达82.46%。10个品规议价失败,议价成功率约 82.46%,另有未申报的品规24个。
与议价前全国最低价相比,议价成功药品平均降幅约3.9% ;与14省联盟成员原最低价相比,平均降幅约7.4%。与此前全国省级最低价相比,平均降幅约3.9%。其中降幅最大的为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降幅约 15.23%。
经对议价成功的产品分析,与5月1日前14省挂网价格和2017年采购量相比,平均降幅15.54%,每年节约资金1.03亿元。与14省现行挂网价格和2017年采购量相比,平均降幅11.3%,每年节约资金0.91亿元。
全国范围内多样化、碎片化的采购环境正在形成,除了跨区域联盟采购,医联体、GPO采购都是不可小觑的采购力量,对药企来收,市场准入已经逐渐代替终端销售,成了至关重要的一环,采购方式的变化从未如此重要,药企也需要在变化中,提前做好应对方式。
来源丨 医药云端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