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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慢病用药处方要流出

时间:2019-04-19 09:48 │ 来源: │ 阅读:1339

浙江省全面落实处方外流,12种常见慢病可凭处方在指定定点药店购药。


支持12种常见慢病用药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以下统称“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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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要求,2019年,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慢性病病种数量不少于12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参保所在统筹区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


规定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尔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


另外,征求意见指出,各设区市结合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可自行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


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指定药店


征求意见强调,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合理设置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不低于60%,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


同时,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由各设区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关政策按参保地执行。指定药店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可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医药连锁可承担配送服务


征求意见提出,按照“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要求,确定若干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作为第三方配送服务方。


1、保覆盖,要求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门店;

2、保供应,要求每家集团能确保提供医保慢性病药品范围内的所有药品;

3、保配送,要求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门店能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


附: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 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4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电子邮箱:124918095@qq.com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传真:0571-81051037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改革发展处(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13号,邮编31000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6日


附件1: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2019年省政府民生实事,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现就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要求,落实省政府民生实事“将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等12种群众常见慢性病纳入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允许城乡居民在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规定病种药品,全面推进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查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制度短板,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网络,方便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慢性病病种数量不少于12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参保所在统筹区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全面建立和运行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机制。


三、主要内容


各设区市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


(一)覆盖范围。覆盖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规定病种。省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尔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各设区市结合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可自行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


(三)保障水平。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合理设置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不低于60%,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由各设区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关政策按参保地执行。指定药店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可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四)治疗范围。按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确定全省统一的医保慢性病常用药品范围。各设区市增补的慢性病病种,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药品范围,并报省医保局备案。推进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结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五)配药管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电子处方到当地指定药店刷卡购药。省内医保定点的零售连锁药店,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服务指定药店范围。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根据病情需要,可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指定药店销售的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范围内医保药品。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由省医保局统一确定。


(六)药品配送。按照“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要求,确定若干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作为第三方配送服务方。保覆盖,要求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门店;保供应,要求每家集团能确保提供医保慢性病药品范围内的所有药品;保配送,要求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门店能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省医保局和各家集团统一签订第三方配送服务框架协议,明确药品配送服务细则。各统筹区按照协议要求,对提供配送服务的门店开展患者满意度、送药时效性、配送安全、配送员资质等方面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总,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成立医保民生实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要按照全省一盘棋要求,高标准、严要求,把这项民生实事抓实抓好。


(二)强化部门合作。各级医保部门要牵好头,制定实施方案,协调民生实事有序推进。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治,加强慢性病诊治管理,结合县域医共体建设,显著提高基层慢性病诊治水平。市场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管理,确保慢性病药品质量。


(三)加快工作进度。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加快工作进度。4月底出台实施方案,5月底政策调整到位,6月开通指定药店刷卡结算,7月全面运行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加强工作督查,每季度要以市为单位督查实施进度,省医保局将按月开展通报。


(四)加强基金监管。各设区市要切实用好管好医保基金,重点整治药店欺诈骗保行为。特别是对指定药店,要加大监管力度,实现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全覆盖。加强医保慢性病处方审核,严厉打击滥用辅助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附件2: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落细落实2019年医保民生实事,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的要求,将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等12种群众常见慢性病纳入城乡居民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允许城乡居民在药店刷卡购买相关病种药品,全面推进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慢性病病种数量不少于12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参保所在统筹区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全面建立和运行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机制。


三、基本思路


根据省政府民生实事要求,按照省市共建、同步推进的思路,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具体包括6个方面:


(一)覆盖范围


制度覆盖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可参照本方案具体实施(应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及下步国家相关政策落地考核)。


(二)病种范围


针对我省慢性病特点,确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统一慢性病疾病名称、疾病内涵、疾病编码。


1.确定慢性病疾病范围。采用“12+”模式,结合我省慢性病疾病谱,省里确定12种常见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肝炎、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省定范围基础上,自行增补若干常见慢性病,报省局备案后实施。


2.统一慢性病疾病编码。“12+”慢性病疾病编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代码执行。省定12种慢性病疾病编码范围(诊断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各设区市自行增补慢性病的,可根据本地临床诊断实际,由医保部门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治疗范围


1.省里统一确定慢性病常用药品范围,根据适应症和临床诊断标准在医保目录内梳理,确定到药品通用名。各设区市自行增补的慢性病相关药品范围,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2.将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结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四)配药管理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凭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电子处方到当地指定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购药。省内医保定点的零售连锁药店,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服务指定药店范围。


2.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根据病情需要,可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


3.各设区市允许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都可报销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相关药品费用。


4.指定药店购买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药品,执行省局统一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五)保障水平


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合理设置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确保城乡居民获得感、医保基金可持续。


1.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不低于60%,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包括医院和药店)。


2.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由各设区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统一确定。


3.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4.指定药店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可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六)药品配送


按照“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的要求,通过公开谈判,选择若干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作为第三方配送服务方。


1.保覆盖,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门店;

2.保供应,每家集团能确保提供医保慢性病药品范围内的所有药品;

3.保配送,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门店能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


省局和各家集团统一签订第三方配送服务框架合作协议,明确药品配送相关服务细则;各统筹区与当地相关门店签订定点补充协议,对提供配送服务的门店患者满意度、送药时效性、配送安全、配送员资质开展监管。


四、工作进度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9年3月-5月)。省局制定出台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确定慢性病病种范围、疾病编码、医保常用药品和诊疗范围。与连锁药店集团统一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服务指定药店范围。各设区市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6月-9月)。各设区市以市为单位,统一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政策。各统筹区与当地相关门店签订补充协议,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相应慢性病药品刷卡结算。省局会同各设区市,组织连锁药店集团全面建立和运行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省局组织完善相关慢性病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确保慢性病药品供应。


(三)评价总结阶段(2019年10月-12月)。按照省政府督查室要求,组织各设区市开展自查,对于没有落实到位的县市开展现场督查。配合省政府督查室,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民生实事成果。



来源丨 药店经理人  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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