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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信息量巨大的文件……处方外流拨云见日!

时间:2019-06-04 10:39 │ 来源: │ 阅读:1329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将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疾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并按照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要求,确定若干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作为第三方配送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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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指导意见》主旨清晰,信息量巨大,不妨来划下重点。

 

1.门诊慢病病种扩大

 

浙江省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探索始于2017年,在推进过程中门诊慢病的“外延”不断扩大,及至《指导意见》出台,慢性病病种数量不少于12种,包括:规定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尔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

 

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各设区市结合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可自行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

 

2.慢病长处方

 

《指导意见》规定,省内医保定点的零售连锁药店,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服务指定药店范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电子处方到当地指定药店刷卡购药。

 

根据规定,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比例不低于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由各设区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中,指定药店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可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根据病情需要,可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指定药店销售的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范围内医保药品。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由省医保局统一确定。

 

3.第三方配送服务方

 

《指导意见》提出,按照“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要求,确定若干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作为第三方配送服务方:(1)保覆盖,要求每家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门店;(2)保供应,要求每家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向全社会公布能够提供覆盖12种慢性病的常用药品清单,并确保提供相应药品;(3)保配送,要求每家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门店能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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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消息,已为英特怡年、华东大药房、国控大药房、欣益药房、云开亚美大药房、九洲大药房等6家入围连锁药店开通采购平台权限。上述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商业规则自行承担药品买卖、资金结算等相关权利及义务。

 

综合来看,这份由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有效实现了医药、医疗、医保之间的联动,通过慢病长处方制度,使“多对多”的处方流转环境形成;与此同时,医保参与和集中采购的配合,使连锁药店得以破解“医保支付同价”的现实困境,前置性地解决了用药经济性、便利性和可及性的问题。

 

而且,入围连锁药店被官方赋予“第三方配送服务方”的属性,虽文件未明示该角色定位的权责划分,但从常理推断,或可享受接近于“财政补贴”的额外收益。如果猜想成真,无疑是把连锁药店与基层医疗机构放在了同等的位置,其中的导向意义甚至强于现实意义。

 

事实上,随着处方外流相关政策的迁延变化,“处方究竟流向何处”的问题被演绎出多种答案,《指导意见》显然给出了清晰的路径,虽然目前仍仅限于“12+”慢病病种,但已经崭露出“扩大化”趋势,行业依此可以对未来政策走向、市场走向作出更有理有据的判断。

 

当然,在新的“游戏规则”下,入围药店(门店)的经营成本、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会发生变化,但总体而言利大于弊,大胆遐想,处方外流或将从《指导意见》正式开启!

来源:中国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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