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8 10:57 │ 来源: │ 阅读:1273
315晚会以后,国家严查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以及违规销售处方药,经过长时间的宣贯,“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俨然成为了药店行业必须要遵循的准则。
在现实情况下,药店遵循这一准则和要求却很难。苦于处方从医院流不出,药店面临着“无方可审”的窘境,介于经营压力以及群众的用药需求,药店只能打起“擦边球”,但这也着实让药店老板们心惊胆战。
难道,购买处方药的唯一凭证只能是处方吗?
与紧张的风声不同,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明确药店销售部分处方药,可不凭处方。
定州
定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当地连锁企业共同探讨以药店会员卡对慢性病患者建档立卡,成为慢性病会员,做到一次建档,凭原始处方就不再重复开方即可购买处方药,解决了重复开方问题,方便了慢性病人购买处方药,缓解了药店高峰时间顾客购买处方药难的情况。
陕西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重庆
重庆市曾发布文件强调,鼓励药店建立慢性疾病用药档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还进一步放开药店处方药的销售,并指出,除文件列出的和国家食药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外,在销售其他处方药时,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销售。
广东
广东省药监局发文明确,“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用药,可以在充分了解并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山东
山东省药监局也发文指出,“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可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帐备查。”
从上述地区的政策上来看,至少在当下,处方并非是销售处方药的唯一凭证。
2005年,原国家食药监局印发《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除了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外,其他药品的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群众就医用药的实际,提出本地区具体的实施要求。
通知特别提到,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以及急症、急救用药,各地可采取一定措施,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群众用药,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也就是说,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用处方药,在能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还是要以方便群众用药为首要考虑的目标。上述地区的相关政策,正体现这一文件的精神。
全国范围内整治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专项行动正如火如荼的展开,诚然,打击行业乱象势在必行,但如果过度强调处方,忽略了处方外流不彻底以及群众便捷用药等客观因素,亦非上策。
来源丨 搜药 方子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