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01 10:21 │ 来源: │ 阅读:1207
新版基药利好政策持续落地。
近日(6月26日),广东省卫健委联合广东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医保局、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就确保基药生产供应、采购配送、优先使用等事宜进行部署。
以此为基础,新版基药利好政策将进一步在广东这一全国最大医药市场进一步落实。
根据广东省6部门在实施意见中的要求,该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市为单位自主选择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开展药品集团采购。政策鼓励其针对其中的抗癌药展开跨区域联合采购,积极推进广州、深圳做好带量采购试点。
同时,实施意见针对业界关心的基药及时回款、短缺、确保采购量等问题,也做出了部署。医疗机构无故拖延要款,将受到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罚。企业不能保障供应,存在数据造假、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偷工减料、掺假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将受到严肃查处。
广东省作为全国最大的医药市场,一直对基药政策落实非常重视。在此次发文之前,广东省已经就新版国家基药目录的落地执行多次发文。
在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广东省要求,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不得少于本机构采购目录85%的品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不得少于基本药物目录50%的品规。远高于其他省份。
这也意味着,广东基药政策的落地,较之其他省份对市场的影响也将更加快速、直接。
据健识君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4个省市发文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落地执行做出部署。与之同步,结合国家对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促进分级诊疗等政策,业界分析,全国千亿基层用药市场将很快迎来大发展。
政策加持
确保及时供应、优先使用
在进一步落实基药政策中,较之优先使用,保障供应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按照实施意见,基药相关生产企业要切实保障生产供应,具体包括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三方面内容。
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积极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的同时,也明确将从市场、政策两方面主导,分类管理:通过GPO、跨区域联合采购、带量采购等方式,促进形成良性竞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还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机制,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将被列入失信记录。
而在支付层面,实施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贷款。对无故拖延药款的,要予以约谈、公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将更加有效地确保基药利好落地。
基药作为国际公认的最重要、最基本、不可或缺的药物,具有价格低廉、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等特点。但,由于药采环节唯低价是取、以药养医背景下医疗机构倾向使用高价药品等原因,自2009年我国基药制度实施以来,相关品种短缺问题就已经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据媒体报道,早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即有政协委员援引的一项针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2个大中城市内的42家三甲医院展开的临床用药调查结果显示,国家和地方增补的的超过500个基药品种中,有342种短缺。
因而在新版基药目录发布,基药制度升级、医保临床控费压力升级、破除以药养医改革进程不断深入的同时,如何促使企业保证供应也被视为这一制度能否达到目的的重要因素。
24省市执行
三类药品将成利好主力
新版基药执行版图正在扩大。
就在广东省实施意见发布的前一天(6月25日),重庆卫健委也发布通知,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基药使用比例
三级综合医院不低于30%;
二级综合医院不低于40%;
基层医疗机构不低于50%;
各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金额纳入统计范围,比例要求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
各级专科医院中公共医疗救治中心、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煤炭医院、骨科医院不低于20%;
三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20%、二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30%;
精神卫生中心不低于60%。
事实上,包括广东、重庆在内,目前已有至少24省市宣布执行新版基药目录,且进入了不同的执行阶段。
而归根结底,国家之所以再次重视基药,降低群众药费负担,也是重要目标。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国家层面对慢病用药的关注度持续增高,相关品种利好趋势明显。
可以看到,在广东省的实施意见中,已有关于“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相结合”的要求,具体为:在制定和实施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这也意味着,至少上述三类药品将在基药利好政策中,享有更大的优势。
同时,需要注意,广东省6部门也将“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写入了实施意见。
按照部署,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这也意味着仿制药的淘汰赛,也将在基药使用环节体现。
结合基药目录动态调整的要求,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将无缘基药利好,业界分析,这对确保基药质量将有重要意义。也意味着,在基层千亿市场爆发的同时,只有真正能够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药品才能迎接利好。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医保局 广东省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药品采购供应、配备使用、支付优惠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汇总上报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基本药物的评估情况,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
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二)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积极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小品种药品生产基地,保障小品种基本药物供应。开展我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三)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作用,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分类采购管理。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市为单位自主选择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开展药品集团采购,形成有序良性竞争。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积极推进广州、深圳市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探索推进医保和医疗机构合作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健全药品配送监管制度,强化生产配送企业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重点加强对基层和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机制,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及时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贷款。对无故拖延药款的,要予以约谈、公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建立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应对机制和清单管理制度,根据药品短缺的程度,涉及区域和品种的可替性进行分类应对。推动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加强供需对接、市场撮合、协商调剂。各级医疗机构要承担短缺药品信息确认、分析评估、制定替代策略等职责,加快实施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对涉嫌垄断原料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和惩处。探索建立短缺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短缺急需药品协调联动,保障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
三、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五)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制定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强化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医院的主导地位、在专科医院的引导地位和在基层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药品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药品交易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并优先纳入采购目录,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各级医疗机构要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定期统计分析。
(六)促进上下用药衔接。落实分级诊疗要求,坚持以基本药物为重点,以慢性病用药临床路径管理为核心,支持推动医联体或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联合协作,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协调联动。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药事帮扶。推进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管理平台,加快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和药品一体化配送,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连续化同质化。
(七)落实优先使用激励措施。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逐年提高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快制定出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八)推进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评价。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基本药物使用监测网络,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对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监测。加强对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核查分析,强化数据安全与应用,为药品供应保障、合理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运用医药循证和大数据技术,重点围绕儿童用药、心血管病用药和抗肿瘤用药等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开展基本药物临床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医保支付、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相关规定,健全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十)探索降低患者药费负担。积极推进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做好降价控费工作。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相结合,在制定和实施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积极探索财政对贫困地区、特殊人群、重大疾病实施基本药物全额保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检测、流通、使用、监管、临床使用评价、异常反应监测信息追溯体系。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质量,严肃查处数据造假、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偷工减料、掺假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企业开展基本药物上市后再评价,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
(十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指导省内企业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六、强化组织保障落实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卫生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加强督导评估。各地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督导评估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增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来源:健识局 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