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通知,院外处方或违规。
近日,苏州市医保局、苏州市卫健委、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住院患者外购药品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院外处方或违规
《通知》指出,近期苏州市发现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要求患者在住院期间外出配药、不能保证住院期间医保目录内药品供应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参保人员利益,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患者的外购药品使用,对于在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目录内,符合医院所开展病种的临床诊疗常规以及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的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规定做好药品的采购管理工作,备足提供医保目录药品,不得要求住院患者持处方在院外购买。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我市中标产品目录内无可替代,且临床治疗中确需使用,但院内无法采购需要外配的药品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应对病人或家属办理好告知手续。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科学制定本机构常用的辅助类用药目录及临床应用规范,对在苏州市中标药品目录内的应由医院配备,严格控制苏州市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辅助类用药。四、市医保局将联合市社保中心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发现存在要求住院患者在院外购买中标目录内药品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据我们查询,除苏州市外,实际上全国多地都曾发布过限制医务人员指定患者院外购药的规定。比如,3月14日,柳州市卫健委出台《柳州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行动明确禁止医务人员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公司购买药品和耗材,重点查处在医疗机构内发生医务人员违规让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要求住院患者私自采购药品、耗材在院内使用的行为。同时,要求加强药品(耗材)配备和采购管理——严查医务人员建议患者到院外购买本院已经配备有同类疗效(功能)药品(耗材),以及本可经本院正常采购方式能采购到的药品(耗材)的行为。2018年6月28日,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医务人员执业及患者就医守则》,要求出诊医生不得将患者介绍至院外某指定药房购药。2018年5月21日,北京市医管局发布规定明确,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药店、药房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规定要求严格实施患者外购处方监控,每月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开具的处方中所涉及外购药品的目录、品规、数量、处方医师以及点评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医生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开单提成,严禁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严禁收受回扣、提成。在取消以药养医、医药分开的政策导向下,处方外流已经成为行业大势。而日前表决通过的《药品管理法》也从法律层面允许了处方药的网上销售。我们曾从国家药监局相关人员处了解到,国家鼓励网售店取、网售店送,线上和线上相结合的医药电商模式。可以说,随着政策的逐渐放开,院外处方,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都还有广阔的空间和可能性。一方面,医保控费,限制药占比,取消药品加成,保证基药等药品一定的使用比例等政策都限制了院内药品市场的空间,影响了医生开具院内处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院边店、DTP药房兴起,为抗肿瘤药、新特药等高值药品提供了销售空间。但是,医生开具院外购药处方又为什么被政策所限制呢?据我们查询,《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年第53号令)明确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但是对医务人员推荐药品,有3条限制性规定:一、只能推荐药品的通用名;二、不得推荐具体厂家的药品;三、不得指定具体药店。其实,我们梳理苏州、柳州、北京、山西四地的通知后发现,指定患者院外购药的违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医院应该配备的药品,却要求患者院外购药;指定患者到指定的场所购药,可能存在开单回扣、利益输送;患者院外购药,院内使用,医院不能很好的把控风险,存在安全隐患。其实,不难发现,以上3种情况实际上还是和医药勾连的利益相关,除可能涉及开单回扣外,要求患者外购药品的医生,可能还会考虑控制医院药占比,为有回扣的药品腾空间等问题。据我们了解,目前的药品销售渠道,就一般的药品来说,不考虑检查费用等因素,在国家政策执行好的地区,医院的药价是最便宜的,其次是医药电商平台,最后才是社会零售药店。当医生指引患者院外购药时,必然会引起患者的不满,所以说,至少在公立医院有配置的药品范围内,处方外流做起来可能并不容易。即便医院人潮拥挤,选择去医院排队购药的患者还是占绝对多数。尤其是院外处方又涉及违规问题,看来,处方外流的发展,除需要打通医保支付、解决处方来源外,合规性可能也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