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4 14:40 │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局 │ 阅读:1187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新设合营企业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8年4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8年5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8年5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8年8月27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18年10月24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18年12月21日,申报方再次申报。2019年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4日。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营方花园于2000年在浙江省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维生素D3、胆固醇、羊毛精制脂、羊毛酸、羊毛油、羊毛蜡等产品生产销售。
合营方帝斯曼于1902年在荷兰设立,在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生命科学和材料科学业务,包括营养、性能材料和新兴业务三个领域。
根据协议,花园和帝斯曼拟在浙江省设立一家合营企业浙江花园帝斯曼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从事7-脱氢胆固醇(英文为7-Dehydrocholesterol,简称DHC)生产。花园和帝斯曼将对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花园和帝斯曼在兽用维生素D3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存在横向业务重叠,且花园在上游NF级胆固醇市场从事业务。本案合营企业拟生产的DHC是以胆固醇为原材料生产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过程中的唯一关键中间体,且其唯一用途是生产维生素D3。DHC不对外采购或销售,不存在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集中双方虽然未直接在维生素D3层级设立合营企业,但在DHC层级设立合营企业,将统一双方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价格,并可能通过合营企业协调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数量,进而消除双方在维生素D3市场的独立竞争,减少维生素D3市场竞争者数量,大幅提高相关市场集中度。交易将对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以及上游原材料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竞争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以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
1.兽用维生素D3市场。
维生素D3是健康骨骼生长所必需的一种脂溶性维生素,有助于小肠对钙、磷的吸收,肾脏对钙、磷的重吸收、骨矿化,并在肌肉神经正常运作、血液凝固和细胞生长方面发挥作用。维生素D3的生产,是以胆固醇(目前主要为NF级羊毛脂胆固醇)为原材料,经中间产品DHC,生产出维生素D3粗品。维生素D3粗品经提纯为维生素D3纯品,可进一步加工为人用维生素D3,或直接以维生素D3粗品稀释为低浓度的兽用维生素D3。
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在纯度、用途、生产的技术难度、生产许可证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兽用维生素D3不能用于人用食品或药品,且人用维生素D3生产技术复杂、成本高,仅从事兽用维生素D3生产销售的经营者无法转而从事人用维生素D3生产销售,以人用维生素D3代替兽用维生素D3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二者在需求和供给上可替代性均较小,分别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兽用维生素D3用于补充动物营养,通常销售给下游动物饲料生产企业,作为营养添加剂加入动物饲料产品中。兽用维生素D3是维生素D3的主要用途。
2.人用维生素D3市场。
人用维生素D3是由维生素D3粗品经复杂和专有的步骤转化为维生素D3纯品,并进一步加工为油剂或粉剂形态(即维生素D3人用配方)。维生素D3纯品和加工后的维生素D3人用配方均可直接向下游药品、食品生产商销售,最终可添加到牛奶、饮料、麦片、奶粉等食品中,或制成维生素D3胶囊、复合维生素等药品。
3.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
胆固醇是一种存在于动物体内的环戊烷多氢菲衍生物,是参与形成动物细胞膜的重要物质,也是合成胆汁酸、维生素D3及甾体激素的原料。胆固醇可以从动物脑干、脊髓或羊毛脂中提取。根据纯度和等级不同,羊毛脂胆固醇主要分为BP级(纯度为91%以上)、NF级(纯度为95%以上)和高纯级(纯度为99%以上)。目前维生素D3生产基本均使用NF级羊毛脂胆固醇,其与其他级别的胆固醇在需求和供给上替代性均较小,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本案所涉相关商品国际运输费用占产品成本比例低,且大多数国家均不征收关税,跨国贸易不存在障碍。供应商均在全球从事业务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向客户进行销售。相关商品均为全球定价,不同国家无明显价格差异。因此,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市场情况。
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交易将进一步增强集中双方在兽用维生素D3市场的控制力。帝斯曼和花园在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均排名前两位,合计份额均超过50%。集中将增强双方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此外,双方在相关市场掌握大量专利及技术诀窍,交易将结合双方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控制力。
2.交易将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前5家主要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全球市场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以下简称HHI指数)约为2235.96,中国市场HHI指数约为2804.45。集中后,由于集中双方将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减少了市场主要竞争者的数量,全球市场HHI指数增至约3892.41,中国市场HHI指数增至约4527.8,HHI指数增量分别约为1656.45和1723.35。集中将导致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大幅提高。
3.交易可能增强相关市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兽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高、竞争者少,且全球和中国均存在实时报价平台,每日对外公布产品价格及近期价格走势分析等信息,价格较为透明。交易完成后,市场排名前两位的竞争者帝斯曼和花园将成为合营方,其维生素D3关键中间产品DHC将全部由合营企业统一生产,且原材料NF级胆固醇将由合营企业统一向花园采购。双方将成为更为紧密联系的合作竞争者。市场上主要竞争者数量由5家削减为4家,竞争者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协同涨价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4.兽用维生素D3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维生素D3生产的技术和成本构成行业核心竞争力,进入壁垒较高,且该行业环保达标难度大、成本高,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二)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交易将进一步增强集中双方在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控制力。帝斯曼和花园在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均位列前三位。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全球市场合计份额超过50%,在中国市场合计份额超过40%。集中将进一步提高双方市场份额、增强双方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与兽用维生素D3市场情况类似,双方在相关市场掌握大量专利及技术诀窍,交易将结合双方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控制力。
2.交易将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较高,前5家主要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全球市场HHI指数约为2797.52,中国市场HHI指数约为2730.68。集中后,由于集中双方将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减少了市场主要竞争者的数量,全球市场HHI指数增至约3716.91,中国市场HHI指数增至约3391.78,集中导致的HHI指数增量分别约为919.39和661.1。集中将导致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集中度大幅提高。
3.人用维生素D3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与兽用维生素D3市场情况类似,进入人用维生素D3市场在技术、环保、资金成本各方面均面临较高的成本,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三)此项集中对上游全球和中国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和下游兽用、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集中双方在上下游均具有市场控制力,集中可能导致原材料和客户封锁。NF级羊毛脂胆固醇是维生素D3生产的核心原材料,其供应量和价格对维生素D3的价格有重要影响。在上游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花园排名第一,在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均超过50%。如前所述,集中后双方在全球及中国兽用维生素市场份额均超过50%,在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合计份额分别超过50%和40%。集中后,集中双方在上下游市场均具有较强市场控制力,可能利用其技术、成本优势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市场控制力,特别是双方通过合营企业实现了在利润率较高的下游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整合,不但可以继续维持并扩大在下游市场的高利润率,同时有能力和动机对其他竞争者实施原材料和客户封锁,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2.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NF级羊毛脂胆固醇生产的技术壁垒较高,环保达标难度大、成本高,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花园、帝斯曼和合营企业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持相关业务独立。
1.在拟议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各自保持除了合营企业从事的DHC生产业务外的维生素D3相关业务的完全相互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财务、人事、定价、研发、生产、采购、营销、销售等方面的互相独立。
2.花园、帝斯曼应当在全球、中国维生素D3市场上继续独立开展公平竞争。帝斯曼和花园不得利用合营企业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不得利用合营企业达成或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合营企业不得设立向市场出售维生素D3的联合推广/销售部门。
3.保证各自委托合营企业生产DHC所需的胆固醇采购的独立性,不得委托合营企业代为采购胆固醇,或共同委托其他经营者采购胆固醇。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和花园应各自独立采购或生产胆固醇(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可以向花园采购胆固醇),并各自独立向合营企业供应胆固醇。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和花园各自独立委托合营企业代为加工、生产DHC。帝斯曼和花园不得约定,帝斯曼生产D3所需胆固醇必须全部向花园采购。
4.花园生产的胆固醇除自身使用外,应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向包括帝斯曼在内的维生素D3厂商进行非排他性的销售。花园不得非合理地限制胆固醇的产量,而导致其他厂商采购不到生产维生素D3所需的胆固醇,或导致胆固醇价格不合理上涨。
(二)合营企业独立运营。
1.合营企业应独立运营。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帝斯曼或花园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在其维生素D3或胆固醇业务任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独立进行合营企业的管理、运营活动,除在监督受托人监督下可以向其各自的委派方提供根据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报告外,不得向帝斯曼、花园报告任何竞争性敏感信息。
2.合营企业应分别签订并根据单独的供应协议向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和花园供应DHC。合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帝斯曼和花园任何一方透露另一方DHC采购的数量、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帝斯曼、花园可以分别安排第三方审计人对合营企业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但第三方审计人不得向花园、帝斯曼报告任何竞争性敏感信息。
3.合营企业的办公场所、办公信息系统、生产场地和设施应独立于帝斯曼和花园。但是,合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保服务和公用设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蒸汽、电力、污水处理)由花园或者直接由浙江省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帝斯曼和花园不得获得合营企业办公信息系统的用户权限,合营企业的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帝斯曼、花园任职。
4.合营企业的管理层(包括董事)或其他因日常工作接触DHC的成本、数量和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的雇员,在结束同合营企业的雇佣合同后三年内或本承诺有效期内(两者中较短的一个期限内),如果受雇于帝斯曼或花园,不得从事维生素D3和胆固醇的生产或销售业务。合营企业的管理层(包括董事)和其他因日常工作接触DHC的成本、数量和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的雇员,应同合营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在受雇期间和承诺有效期内不向第三方(包括花园和帝斯曼)透露合营企业的DHC的成本、数量和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
5.合营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反垄断法合规制度,并制定防止帝斯曼、花园通过合营企业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的操作手册,并保证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在承诺解除前,严格遵守该操作手册。合营企业应针对反垄断法合规和操作手册,每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签署遵守反垄断合规和操作手册的承诺。
(三)合营企业的业务范围。
合营企业不得从事DHC生产业务以外的任何业务。
(四)价格保密。
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帝斯曼、花园、合营企业不得向第三方公开胆固醇和维生素D3价格:(1)应客户需求提供报价,(2)应政府部门要求;(3)应适用法律要求。
(五)本决定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并将于5年后自动解除。如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帝斯曼、花园及合营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解除后,帝斯曼、花园、合营企业仍应当继续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