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6 15:04 │ 来源: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 阅读:1655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国药监法〔2019〕45号),“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自2019年12月1日起,企业不再需要提交GMP和GSP认证证书,请相关企业按照2019年12月1日新版办事指南(详见下载中心)办理有关事项。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