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一共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五十五条。其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规定在“中医药保护与传承”章节中。
《条例草案》公布后,其中诋毁、污蔑中医药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在网络引发热议。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就诋毁和污蔑来讲,其对象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机构,需要具有人格,“自然人的人格是生命,机构的人格是法律赋予的。而中医药是指一种药材或者一种治疗方法,两者均不能成为一个诋毁的对象,因此‘诋毁中医药’这一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在法律效力方面,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根据我们国家《立法法》的规定,都必须要由全国人大来进行立法。如果该《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法律上属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没有权利规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 有观点认为,《条例》的骇人听闻处其实在于,它并没有界定什么样的“方式或行为”属于诋毁、污蔑中医药。那么,说某个中医医术不行,算不算诋毁、污蔑中医?说某个中药无效或效果不好,算不算诋毁、污蔑中药?如果该《条例》得以通过,那就意味着,全国任何人都不能对中医药说三道四,弄不好就有被判刑的危险。即使你遇到一个打着中医旗号的江湖骗子,也不能揭穿他。否则,报警的不是你,而是骗子。骗子说你诋毁、污蔑中医,你就吃不了兜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