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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来了!辽宁出台17种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0-06-30 09:10 │ 来源:看医界 │ 阅读:1146

近日,辽宁省卫健委官网公布了《辽宁省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对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奖励标准、监督管理等二十五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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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17种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可得一万元

《办法》明确对机构或个人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以下17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

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4.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6.非医师行医;

7.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8.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9.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0.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1.组织、从事代孕、非法采供精子、卵子活动;

12.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血液活动;

13.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

14.非法倒卖医疗废物;

15.医疗污水未经消毒直接排放;

16.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

17.其他涉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举报奖励的情形。

《办法》明确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医疗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辽宁省出台该项《办法》旨在加大对卫生行业的监督力度,实际上这是整个行业的趋势。近些年来国家和地方都频繁出台政策不断升级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力度,《看医界》在这里梳理一些近期出台的政策。

9部委发文,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

6月5日,国家卫健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下简称《工作要点》),在几个重要领域对于医疗纠风工作提出了要求。

《工作要点》指出,要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对查实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工作要点》还提出,要精准分类处置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在纠正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过程中,各地应当注意分类处理。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着重纠正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无指征诊疗、高套病种、对临床药物试验项目纳入医保重复报销等行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着重处置虚假结算、人证不符、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行为。

并且要加大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处罚力度。在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工作中,对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解除医保服务资格。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人员,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在严肃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基础上,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信用体系全国铺开,监管不断升级

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升级医保监管力度。当时,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城市都入选了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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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升级医保监管力度?《通知》明确从三个方向对医保基金施行监管

一、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构建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自行探索等方式创新基金监管方式

二、试点地区可以有侧重地进行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推进行业自律;推进联合惩戒。

三、示范点地区可侧重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提升智能监控功能;丰富智能监测维度;建立省级集中监控系统。

《通知》提出,要计划到2021年6月国家医保局要开展对试点(示范点)工作情况的总体评估,总结提炼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并加以推广运用。

失信严重者解除定点协议,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在地方上,近期四川省、苏州市都出台了医疗行业监管升级的落实版。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和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由四川省卫健委和医保局联合出台,明确建立不良行为记分信息系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该系统对记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办法》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等的依据之一;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的依据之一,提高不良记分约束力。

2020年7月1日起《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明确要建立建立健全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要建立建立健全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基金监管信用体系。信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评,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指出,在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受到非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暂停过定点协议的定点门诊部、诊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良以上;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定点门诊部、诊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差。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解除定点协议,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可见,从全国到地方,对卫生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升级,在医保、信用上的监督尤甚,这也提醒医疗行业更要加强自律,避免被划入行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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