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7 09:01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102
原异名支付范围内涨价的药品,按照最高支付标准上浮不超过30%确定。
原异名支付范围内,纳入招标采购目录但未中(投)标的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同类药品最高中标价;最高中标价高于原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原异名支付范围外的药品,按不高于原异名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的130%确定。
原异名支付范围外的药品,相同给药途径下的不同剂型,以药品日均费用比较,按不高于原异名支付范围内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的130%确定。
临床必须、紧缺和急抢救药品,经专家论证,可适当提高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非临床治疗必需药品,经专家论证,不应提高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其他药品按照中标价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