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08:54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222
7月2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正式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涉及56个品种,至此,第三批国采正式拉开帷幕!
从公布的文件看,第三批集采继承了第二批集采的基本构架和规则,仅在局部微调。
比如,依然是通过报价入围进行初步筛选,最多可8家入围,并满足不超过最低报价的1.8倍、降幅超过50%、或者单位可比价不超过0.1元三个条件之一便可拟中选,这是延续了之前的三大法宝:熔断、看降幅、绝对价格来获得拟中选资格。
在约定首年采购量的方式上,按实际中选企业数量来确定对应的份额,分别是1/2/3/4家及以上中选分别获得50%/60%/70%/80%,不过,对于阿莫西林等8个抗生素则都削减10%的份额,既体现了带量又与普通品种有区别,在限抗的背景下进行“控量”,带量与控量同时结合,似乎有湖南52个抗菌素集采的经验在其中。
最后,记住8月20日这个日子,当天7:30开始递交资料,上午10点开标,下午2点确定供应地区。
以下采购文件重点内容:
采购品种:阿那曲唑等56个品种81个品规
品种申报要求: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 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原研药及参比制剂。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约定采购量: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具体按以下规则确定
中选企业数为 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
中选企业数为 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
中选企业数为 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
中选企业数为 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80%。
其中阿莫西林颗粒剂、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滴眼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地尼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克拉霉素口服常释剂型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
中选企业数为 1 家的, 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40%;
中选企业数为 2 家的, 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
中选企业数为 3 家的, 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
中选企业数为 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
中选企业数为 1 家或 2 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 年;
中选企业数为 3 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4 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3 年。
其中阿扎胞苷注射剂、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 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入围企业确定准则:
1、采购品种目录中同品种最多入围企业数根据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确定
2、符合 要求的企业申报价,以采购品种目录中同品种最小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后的价格作为“单位可比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4 位)。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确定申报企业入围及供应地区确认的顺序,“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为第一顺位,次低的为第二顺位,依次类推确定其他顺位。
3、同品种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1)2019 年省级供应地区数多的企业优先(以各地报送数据为依据);
(2)2019 年在各地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多个规格的品种, 销售量合并计算(以各地报送数据为依据);
(3) 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准);
(4) 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4、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如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涉及企业仅“单位可比价”最低且居于入围企业非末位的获得入围资格。
5、同品种入围企业根据最多入围企业数及申报企业顺位确定。
拟中选企业确定准则:
入围企业价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最低“单位可比价”的 1.8 倍。
“单位申报价”降幅≥50.00%(以《采购品种目录》对应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进行计算)。降幅以百分比计,四舍五入保留百分比小数点后 2 位。
“单位可比价”≤0.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