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黑龙江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联动的通知》,将对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现执行采购的中标药品进行价格联动,涉及2634个品规。要求相关企业自行维护联动价格,同时提交价格承诺函。
值得关注的是,在价格维护规则中提到:福建省价格取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挂网价。这意味着黑龙江将成为全国首个联动福建价格的省份,而随着黑吉辽一体化,联动范围也将不断扩大。说起福建价格,多年来各地药品集中采购或是价格联动中,几乎都是不集采的。早在2017年5月25日,四川省药械采购办公室发文表示:2017年2月6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的政策解读》中明确:“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与以往药品采购的本质区别是不属于招标采购。根据该文件规定,“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项目涉及的药品价格不属于我省挂网限价药品参考价采集范围。请各企业及时更正相关价格信息。随后2018年2月2日,北京市发布《关于澄清部分日常联动产品价格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许多药企发现在“更新系统”环节中出现了“福建价格”,不过此后,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实操问答汇总(十九)中也给出了明确答复:福建价格可不申报。
而2018年10月,广州GPO的补充通知中则表示,最新的全国3个省份中标价(无中标价的,取挂网价格)是指2018年9月10日0时之前(广州GPO报名开始前),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包括福建、重庆等)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规则形成的最新对外公开价格,包括中标价、挂网价、入围价等。不过这个“等”字却蕴含玄机,这是把最终解释权交给了官方,“等”是什么?是不是最高销售限价?
其实不难看出,这些省市都曾有过采集福建价格的想法,但最终出于各种考虑都未能联动。而说起福建价格,也还要向前追溯。目前福建现行的挂网价是2017年的阳光挂网价,根据此前相关文件的解释,公布的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按照“四通用"原则,根据挂网企业最终报价,综合相关价格信息确定的医疗机构销售该药品(通用名)的最高限价,并非具体企业的产品报价(福建已经明确承诺不公布挂网企业的最后挂网价)。
那么,福建究竟有几个价格?
1.最高销售限价是医疗机构对外销售的价格,不针对厂牌及具体品规。同一个通用名下,许多品种往往是由一个基准品作为代表品,统一的最高销售限价,统一的医保支付结算价。
2.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根据相关官方文件显示,这个价格更强调医保报销比例与参保人员负担的部分。
3.省级企业报价是生产企业根据此次福建药招规则,经过省级三轮(二轮)报价,入围后的最终价格。
4.各片区二次议价价格,是地区实际采购价格。
由于福建价格的特殊性,福建药采政策制定方面也充分考虑到了要保障药企的合理利益,使得福建在药品招采方案的设计上几乎脱离了集中采购模式,因此,福建价格能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中标价还不好说,其参照意义又在哪里也颇受争议。于是,绝大多数部份也就不约而同的回避了福建价格。
而此次黑龙江则明确要求采集福建价格,也将就此打破以往格局。随着国管、国采平台的建立,药品价格也将越来越透明,药企对于价格的维护,还真得从长远计。
2020年7月13日,黑龙江医保局印发了《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将启动招标和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工作,价格联动调整的实施范围为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含:招标药品和直接挂网药品,国家集采、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除外)。此外,价格联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联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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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价格联动的药品联动省级集中采购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新的中标(挂网)价,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可不作为价格采集范围。
- 采集到的联动价格,不得高于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现行价格。
- 价格联动后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采购药品(短缺药品除外)实行不高于平台价格采购规则。
如相关企业不接受价格联动的,需提供书面材料,作废标或撤网处理;对虚假报价的企业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首批涉及2634个品规,其余挂网药品联动时间另行通知《通知》明确价格联动工作将分批进行,本批价格联动调整的范围为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现执行采购的中标药品(详见文末附表),其余挂网药品联动时间另行通知。请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8月18日8:30-24日17:30,登录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进入相关页面进行本企业中标药品价格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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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省级(市地级)组织药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和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如广东省、重庆市),不作为价格采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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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不在此次价格联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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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取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挂网价。
如果目前黑龙江省中标价为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最低价格,企业需填报黑龙江价格。
此外,《通知》要求相关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价格维护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或因企业操作原因导致价格错误,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如不接受价格联动的,企业需在8月18日-24日期间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如无正当理由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相关生产企业虚假报价的,将按照药品、医用耗材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