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08:50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256
8月19日,国家医保局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评价范围包括: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此次两份征求意见稿应该是对7月24日国家医保局官发布的《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的进一步补充。
《指导意见》旨在建立一套信用评价制度,涉及药品器械耗材企业及其代理人(含代理商、雇佣员工),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而作为建立这项制度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也是多次修改。此前在今年4月、6月坊间就流传出两次“征求意见”。
从第一次意见稿的附件《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指南》来看,对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制定了评定标准,医药企业一旦有招标弄虚作价、价格垄断、低价扰乱市场、商业贿赂等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治。这些标准的建立,意味着药企在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列入失信,将有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本单位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形成纵向归集、横向共享的信息库。
同时对医药企业相关失信行为评定信用评级。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修复信用、评级结果变更为准。
此外,我们也对三次征求意见稿中“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的相关内容做了对比(可双击点开看大图),具体如下: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修复信用、评级结果变更为准。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