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建立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自2020年9月15日起实施。
文件明确,国谈门诊特病用药按重庆市特病报销政策执行,并建立双通道机制,除定点医院外,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也可提供药品服务。
非特病的患者用药参照其定点医院门诊特病起付标准收取,超过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后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比例支付。
特病患者门诊用药,特病门诊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一年按最高定点医院等级(选定单病种结算的医疗机构等级不作为其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医疗机构等级)收取一次。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为80%,超过限额按大额医保政策报销。居民医保门诊报销参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超过限额按按现行大病保险政策报销。
具体内容如下:
保障对象: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经诊断需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疾病范围的患者。1.国家谈判药品中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药品(以下简称“国谈门诊特病用药”);2.国家谈判药品中非我市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病种明确的药品(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国谈门诊保障用药”);2.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参照我市门诊特病报销政策执行;3.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的住院患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外购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依据该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药品处方,可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药店(具体条件和名单另行公布)购买国家谈判药品并按本次住院报销政策结算。1.非特病的患者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参照其定点医院门诊特病起付标准收取,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医保费用超过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后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比例支付;2.特病患者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特病门诊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一年按最高定点医院等级(选定单病种结算的医疗机构等级不作为其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医疗机构等级)收取一次;3.今后我市门诊特病有关起付标准政策调整后,从其规定。1.职工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年度累计报销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限额后,按现行大额医保政策报销;2.居民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报销参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按现行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国家谈判药品用药保障期限为该谈判药品的谈判协议期;协议期满后相关药品续约成功或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继续按本办法执行;未成功续约或未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则停止其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机制。对于国家谈判药品中符合我市国谈门诊特病用药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可由以下机构供药。(一)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根据自身开展的业务范围情况,应配备相关药品,尽可能满足患者的临床用药需求。(二)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可为符合条件的国谈门诊特病用药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患者提供药品服务。(三)“互联网+”医保定点医院按照我市“互联网+”有关医保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国谈门诊特病用药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患者提供药品服务。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实行定用药资质、定医院、定责任医师的“三定”管理(一)用药资质。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时,由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相关专业科室提出建议,提供临床诊断依据,提出治疗用药方案,交本医院医保办复核,医保办复核后将结果告知参保患者并反馈给科室责任医师,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登记在册,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患者的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和用药方案进行备注备案。(二)定点医院。患者取得用药资质后,应在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中选择1所医院作为本人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为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具备国家谈判药品治疗相应疾病的诊疗服务执业许可及诊断检测能力;因定点医院缺药、参保人员住址变化等情况,参保人员可变更选定的定点医院,并到其拟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同一种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院,患者因不同疾病需要使用其他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可选择其他医院作为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三)责任医师。患者确定定点医院时,需选择相关专业1—2名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作为其该药品责任医师,负责其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治疗方案的实施,其余医师开具的相关药品处方不予报销。患者在定点药店购药时,需提供其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定点药店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核实其国家谈判药品用药资质备案信息无误后,按上述政策结算并配送相关药品。1.患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结算时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按月结算;2.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国谈门诊保障用药门诊费用,参照现行门诊特病异地结算办法,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销。此外,通知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应按要求采购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各定点药房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同时要遵守谈判药品价格规定,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销售。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谈判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完善谈判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有关药店要按“三定”管理原则核实患者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备案信息,并做好方便患者的药品配送服务。相关药品企业负责做好国家谈判药品流通、配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