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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陕西将扩大集采范围,鼓励药店参与

时间:2020-09-11 17:19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189

近日,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从药品耗材集采、医保/医疗改革以及行业监管方面提出了14项重点工作任务。


其中包括:


  • 有序扩大药品集采的品种范围,探索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药品价格联动有关政策,鼓励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积极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 建立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制度,失信药品生产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陕西区域内招标 建立药品供应配送约谈机制和制约机制,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一经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罚。


  • 在签订购销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 按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30%预付采购量达到约定量50%再预付一定比例,且两次预付总和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90%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根据中选品种实际采购量予以清算。开展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


  • 对“两票制”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对药品企业税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核查和税收风险评估,对涉嫌偷税漏税骗税和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并将违法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及时推送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 2020-2022 年,每年进行调价评估,对符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启动条件的稳妥有序调整价格。


  • 从国家集采药品以及谈判药品开始,对医保目录内药品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 继续做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加强对国内外药品采购价格的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药、创新药,配合国家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依法严厉查处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附原文: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医改领导小组,神木市、府谷县医改领导小组,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成本、改善行业生态、规范机构用药、降低虚高价格。按照“腾笼换鸟” 的思路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强化医疗服务、医保基金、药品价格监测监管,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政策。
结合全省实际,有序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范围,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通过落实国家组织耗材带量采购政策和完善区域性联盟采购等,探索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的带量采购工作。(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负责,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
加强省级采购服务平台建设,做好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等工作。加强对全国药品价格信息的采集,继续落实药品价格联动有关政策。继续发挥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盟作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积极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负责、省发展改革 委负责)

(三)确保药品质量。 
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快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2020 年 12 月底前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全过程追溯,逐步覆盖所有药品,追溯数据社会公众可自主查验。加强质量监管, 将中选药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增加检查频次,全覆盖进行标准符合性检查,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安全。(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

(四)强化药品供应保障。
建立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强化责任追究,失信药品生产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陕西区域内招标。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必需保证配送区域的全覆盖,确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能按采购需求及时足量将中选药品配送到位。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药款结算,通过“三统一”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结算,也可与生产(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建立药品供应配送约谈机制和制约机制,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 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分别负责,省药监局参与,分 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五)加强药品货款支付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药款,并建立药款结算通报制度。按照中选药品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预付资金,确保及时支付药品货款。在签订购销合同后 20 个工作日内, 按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30%预付采购量达到约定量 50%再预付一定比例,且两次预付总和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 90%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根据中选品种实际采购量予以清算。开展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加强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对各市区支付药品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在涉及医保审计项目中加强对医保支付药品货款、结算医药费用以及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的审计监督。(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六)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
支持有基础、有优势、有潜力的重点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进行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壮大一批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药品生产、流通格局。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严肃查处药品采购中的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及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按照国家部署,对“两票制”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对药品企业税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核查和税收风险评估,对涉嫌偷税漏税骗税和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并将违法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及时推送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七)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
2020-2022 年,充分利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每年进行调价评估,对符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启动条件的稳妥有序调整价格。加大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力度,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总体上不得增加群众负担。依法依规改革完善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严格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按规定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并对中医医院给予适当倾斜。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发展改革委、省 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八)加快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贯彻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及时利用好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增加的医院可支配收入,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安排部署, 制定出台陕西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形成更加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鼓励和允许各地、各公立医院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合理核定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允 许增加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收 支结余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收入水平。鼓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县(市、区)探索建立适应医共体发展的薪酬保障和激励新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省医保局参与)

(九)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在考虑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基础上,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谈判药品开始,对医保目录内药品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 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调整优化用药目录和处方集,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的优先配备使用。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加大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质优价廉等方面的宣传,激励引导医生和患者使用。积极推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总药师试点扩面扩围,加强药师合理配备和培养培训,按规定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 促进合理用药,推动药学服务模式转型。(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规范行为, 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继续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院,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一)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全面推行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健全违约退出机制。开展建立医保基金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试点,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开展医保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度医疗、不合理用药及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 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落实并巩固医保基金市级统筹,积极稳妥探 索医保基金省级统筹。(省医保局)

(十二)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继续做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地方实 际,持续优化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实现 考核的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三)强化药品价格监测监管。
通过定期分析、综合研判、系统预警等方式,加强对国内外药品采购价格的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药、创新药,配合国家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和对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价格政策法规宣传,依法严厉查处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实施价格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 序和公众利益。(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四)提升信息化水平。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实施药品采购、使用、支付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大力推动医保基金监管、医疗服务监管等行业监管信息联通共享。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公立医院医保监督管理试 点工作。(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 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持续深化医改,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医改, 进一步加大医改推进力度。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推进医改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督促落实。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将各项主要任务纳入医改台账,及时跟踪和通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 报刊、新媒体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 破口深化医改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 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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