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械分步纳入带量采购。
将未被纳入集采的常用药械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对临床急需的药械、新上市的创新药械、国家和省直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
同时,意见指出,要推动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健全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使用监控制度。
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研究相应办法予以激励。
并开通绿色挂网通道,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械及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实行随时申报、及时挂网。
同时,今日(9月28日),四川省医保局还发布了《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是上周五业界流传出的版本,我们已对文件进行梳理,详情请点击右边标题查阅:《四川带量采购:国家、省级、市州及联盟三套体系,药店或将纳入》
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械分步纳入带量采购
《指导意见》明确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械分步纳入带量采购。
全面参与和落实国家组织的药械带量采购,确保各批次带量采购结果落地见效;按照省委“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推动建立省际区域带量采购联盟并积极参与;
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省级带量采购,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下开展市(州)级或市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
未纳入集采的常用药械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
实施价格联动采购。将未被纳入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械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核算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
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最新的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及时调整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推动我省药械价格在全国保持较低水平。
鼓励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在同品种同类别药械中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促进药械合理使用。
对临床急需的药械、新上市的创新药械、国家和省直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
对临床急需的药械、新上市的创新药械、国家和省直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和二类疫苗,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采购结果,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备案管理。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械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
药械集中采购全部实行平台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协议,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相关药械采购。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互联网+”送药、门诊慢病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等延伸业务。
建立监管账户,要求验收合格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至监管账户改进药械货款结算方式。医药机构应将药械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履行按时结算货款责任。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医药机构应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医药企业。探索医保支付分类结算,集采药械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带量采购的药械,逐步根据、实际交易信息动态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汇集的交易信息,动态调整发布药械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带量采购的药械,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带量采购的药械,逐步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实际交易信息动态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实施药械医保支付分类结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加大对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综合监管,推动建立以基药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加大对药械集中采购综合监管力度,包括:加强价格和履约情况监管,实时监控药械采购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综合运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手段,促进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价格自律。
推动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健全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使用监控制度,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强化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优化用药结构,促进合理用药。
医药企业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赔偿、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并对应给予暂停挂网、取消集中采购资格等信用惩戒。
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推进“一票制”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研究相应办法予以激励。
开通绿色挂网通道,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械及通过(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实行随时申报、及时挂网,推动尽快进入临床使用。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