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7 09:09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376
与国采冲突, 则终止该药品采购协议,执行国家中选结果。
若湖南省(省级联盟)集采冲突,中选企业相同(同一药品、同一企业),且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执行湖南省中选价格;中选企业不同(同一药品、同一质量层次、不同企业),且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执行湖南省中选价格,不同意执行湖南省中选价格的,终止采购协议,执行湖南省中选结果。
约定采购量:
同一药品第一质量层次和第二质量层次均有中选的, 以各层次计划采购数量的 70%分别确定为约定采购量。
同一药品第一质量层次无中选药品:
第二质量层次有2家中选的,以该药品所有层次计划采购数量的70%确定为约定采购量,其中报价最低药品采购量不低于该药品约定采购 量的60%。
第二质量层次 只有1家中选的(以最大降幅和最低价同时中选),以该药品所有层次计划采购数量的 70%确定为约定采购量;
第二质量层次只有1家中选的(仅以最低价中选),以该药品所有层次计划采购数量的 50%确定为约定采购量。
在保证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 可以采购价格适宜的同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非中选品种年度采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该品种年度采购总量的 30%(第二质量层次只有1家中选且是以最低价中选的,为 50%)。
第二质量层次申报企业<3 家,报价最低者获得拟中选资格,次低价获得替补资格;
第二质量层次申报企业≥3 家且有两个及以上限价药品的,报价最低者和降幅最大者同时获得拟中选资格,次低价获得替补资格;
第二质量层仅有一个限价药品或者无限价药品的,最低价和次低价同时获得拟中选资格,第三低价获得替补资格。
此外,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的申报企业只有 1 家,该药品做流标处理。
价格纠偏
回款方式:预付30%,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探索一票制
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的30%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医疗机构要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 60 天。采购合同结束后的3个月内医疗机构要 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医保预付基金的结算、清算。
积极探索带量采购药品货款医保基金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医保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以中选药品平均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药品价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高于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首批集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