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7 09:34 │ 来源:中国药店 │ 阅读:1707
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则去执行加价销售,在采购量部分,通知明确了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次未报量的品种不纳入国家集采范围;如除以总公司名义统一报量的零售药店,其总公司采购药品可按规定流转至所属子公司外(仅指省内子公司或下属门店),如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或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按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文件,带量采购合同期内零售药店要严格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可仍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在优先保障医疗机构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做好零售药店采购供应。
关于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文件,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指出,本地区(不含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用量。
关于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2006年5月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在意见“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中明确“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便是后来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
集采品种零售药店加价不超过15%的问题,湖南省不是最早规定的,各地也都制定了本地化的一些规定,有的有最高限制加价规则,如今年1月份,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设定最高限价的目的是溢价部分医保中心给予报销。
目前大部分地区都明确溢价比例,指出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患者自付,如今年5月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通知中针对集采药品在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的规定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除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之外,云南省、江苏省太仓市、新疆建设兵团。
通过上述落地政策可以看出,关于价格上浮15%基本成为一个标准,但是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想全面铺开,必须过以下两关。
第一关:连锁关
不管是老百姓大药房还是西安怡康亦或漱玉平民都明确表示,执行“同药同价”的策略,虽然约束了上线为15%,但是加价与否取决于连锁的跟进,就目前而言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同药同价”是主流,两定机构价格的统一已经成为事实。此时药店加价导致患者进一步回流医疗,这是连锁不想看到的。
第二:患者关
随着社区服务中心为辖区百姓提供预防保健、转诊、康复、慢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的推进,由于报销通道的差异,慢病管理最近几年逐渐回流社区,零售药店选择加价15%进行销售,且加价部分让患者现金支付,患者会同意吗?再说了高血压、糖尿病等品牌品种毛利率已经低于15%了,难不成集采之后零售药店毛利率增加?
所以集采品种药店加价不超过15%,目前还处于“空谈”的阶段,要想落地难度非常之大,“同药同价”必是未来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