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3 16:43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537
处方药网售或将打开政策阀门!如果政策落地,这将是医药界里程碑的事件。
此前(2019年1月),一份疑似“网售处方药”的信息在网上流传,该消息称,目前包括网售处方药在内的相关管理办法已经“送审”,当时我们也对此事进行分析,相关文章可查阅《“网售处方药”或将有条件放开,将利好大型连锁?》
而如今,这份文件终于再次征求意见,虽然设置了方方面面的条件,但对于处方药网上销售最终选择放行,这将对互联网医药企业和实体药店带来新的机会。
药品网络销售者的资质
意见稿提出,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持有人相关义务。
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
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网售药品的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
同时,意见稿还提出“记录保存要求”,要求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第三方平台管理,不得违法违规
对于平台管理,意见稿也指出: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符合法定要求,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定期核实、更新药品网络销售资质信息。
第三方平台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平台应当禁止展示相关药品的信息,按规定公示,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召回或者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有人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药品经营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者不具备药品网络销售资质的等行为的第三方平台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