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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文,医院制剂8种情形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时间:2020-11-27 17:07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390

近日,浙江医保局会同浙江省省人力社保厅起草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八类情形的医院制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此外,有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被药监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以及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医院制剂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经省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院制剂,可临时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或经省药监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制剂不设个人自理比例,西药制剂个人自理比例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本暂行办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应符合的条件: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应当是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院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八类情形的医院制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 

(三)用于预防和避孕的制剂; 

(四)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 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五)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

(六)酒剂、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 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 外)等;

(七)已经停止配制的制剂;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制剂


三类情形的医院制剂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一)有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二)被药监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


申请所需材料:


取得省药监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复印件,如委托配置的,提供医院制剂委托配制证明 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或省药监局政务网 公示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截图;

3.经省药监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批准 文件。


医院制剂支付标准: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院制剂原材料成本、辅料及包装材料成本、定额生产费用(含生产过程中 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等)、管理费等制定医院制剂支付标准,并按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此外,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照国家医保医院制剂编码纳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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