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0 09:08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146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根据协议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协议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在结算前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 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由各地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
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一、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 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集采药品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
(一)约定采购量基数:由医疗机构上报并经医保部门核准后的预采购量(未乘以带量采购比例),应与带量购销合同数据保持口径一致。(市州医疗保障局提供)
(二)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采用上海联采办公 布的“集采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省医疗保障局提供)
(三)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各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全省统一暂定为80%。
(四)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集采药品带量购销合同期内,统筹区参保患者(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该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医疗机构出院总人次。(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提供)
二、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集采药品支付比 例×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
(一)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按带量购销合同量数据统计。其中,实际完成情况低于带量购销合同量时,不核算该中选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实际完成情况高于带量购销合同量时,按带 量购销合同量核算。(市州医疗保障局提供)
(二)中选价格: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省医疗保障局提供)
(三)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产 品各规格在该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提供)
三、结余留用金额=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比例
(一)结余留用比例:具体留用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考核结果,按不高于 50%的比例确定。(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