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9 09:06 │ 来源:赛柏蓝器械 │ 阅读:1231
2020即将结束,医院货款回来了吗?
12月17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方式。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应与平台签订委托付款协议。
对于带量采购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的委托预付款协议。
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除了四川省,近期多地均发文明确表示,要确保带量采购产品的按时回款。
如11月20日,上海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10月12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四省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同样要求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货款,从医用耗材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加强对医疗机构回款时限的监测监督,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货款问题。
对于非带量采购品种,《暂行办法》要求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医药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药机构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械货款。
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发生的药械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均应按照平台要求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进行在线支付,积极主动做好药械货款结算。
《暂行办法》显示,药械采购货款在线结算情况纳入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情况实行激励惩戒。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医保局官网还显示,本次发布《暂行办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推广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三流合一”集中采购模式。
据了解,早在2015年5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表示,要建设三流合一的省药械采购平台。
即通过设立统一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将药械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医疗卫生机构将货款支付给结算账户,由结算账户将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
此外,今年6月5日,江苏省医保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资金结算信息监管的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与参与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结算采购资金,省平台对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结算等信息进行监管,实现交易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今年10月,根据公众号“要吃瓜”消息,有医药代表称,在国内某药企卖车卖房垫资300余万元。
在此之前,今年9月,根据医药招聘消息,业内流传一份某药企的培训PPT,里面列举了一些有关医药代表工作学习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即,公司业务员为了维护重要客户,需要解放自己的思想,并且提前垫资20万元。
根据赛柏蓝消息,其实在2019年6月,就有部分医药代表称准备主动辞职,因为在推广过程中垫资越来越多,但厂家的费用却迟迟不能返到位。
医院拖延厂家回款,厂家拖延一线代表货款,回款问题一直都是行业之痛,对此,今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条例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据了解,我国公立医院均为事业单位性质。同时,根据医疗器械蓝皮书数据,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90%以上为中小型企业,主营收入年平均在3000万~4000万元。
根据人民日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表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共梳理出拖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账款8900多亿元,当时已清偿6600多亿元,清偿进度约75%。
对今年剩余欠款的分析显示,其中无分歧欠款占八成以上。这些欠款大多都是陈年旧账,成因特别复杂,加上有的地方财力相对紧张,一些拖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所以后期的清欠任务应该都是难啃的硬骨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