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4 09:19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175
近日,包括河北、河南、广东在内的多省陆续发出通知,要求参与药品采购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上报信用承诺及失信行为申报。
这些行为包括医药领域内的商业贿赂、市场垄断行为、价格及招涉税违法行为。
逾期不报,将会受到告诫,甚至撤网、暂停采购的处罚。
比如,河北对逾期的处置措施很具有代表性,需要引起药企重视。
该项政策,旨在建立一套信用评价制度,涉及药品器械耗材企业及其代理人(含代理商、雇佣员工),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意见》明确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共8章内容,明确了各项评价细节,统一了信用评价工作规则,使信用评价更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