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5 09:06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501
将研究出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完善价格管理制度的框架
各地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做好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的监测预警
加快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媒体曝光和本地区医药失信案件,全部落实信用评价及约束措施
在实操层面,2018年12月25日,也是“4+7”国家集采拟中标结果刚刚揭晓时,国家医保局就发布了《关于请提供中选药品生产成本等情况的函》,该函要求中标药品填报药品生产制造成本情况,其附件表格和多年来发改委成本调查时采用的表格高度相似。
此后,财政部在2019年6月至7月间开展的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侧面为价格监管的进行开展了摸底工作。
在药品招采方面,将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推进建设区域性、全国性药品联盟采购机制,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联动。
事实上,对于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早就存在,国家发改委直属单位——价格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国内、国际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
在全国设有9000多个价格监测点,监测地区覆盖31个省(区、市)的325个市、县。监测品种达几千种,监测周期分为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
诸多政策叠加,相信更为详细规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也将在不久后出台。
该指导意见,旨在建立一套信用评价制度,涉及药品器械耗材企业及其代理人(含代理商、雇佣员工),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不久前(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共8章内容,明确了各项评价细节,统一了信用评价工作规则,使信用评价更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