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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或将出台

时间:2021-01-15 09:06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501

药价管理作为国家医保局重要的管理职能之一,亦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提供产品的定价及准入依据。近日,业界流传出的有关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在全国医保工作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


  • 将研究出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完善价格管理制度的框架

  • 各地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做好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的监测预警

  • 加快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媒体曝光和本地区医药失信案件,全部落实信用评价及约束措施


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早在2019年12月6日,国家医保局就曾公布《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大方面15条策,该意见一经发布,备受行业关注。这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价格管理”这一措辞首次在政策中出现。


在实操层面,2018年12月25日,也是“4+7”国家集采拟中标结果刚刚揭晓时,国家医保局就发布了《关于请提供中选药品生产成本等情况的函》,该函要求中标药品填报药品生产制造成本情况,其附件表格和多年来发改委成本调查时采用的表格高度相似。


此后,财政部在2019年6月至7月间开展的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侧面为价格监管的进行开展了摸底工作。


在2019年12月6日的意见中,国家医保局明确了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与2015年国家发改委904号文的精神一脉相承。

在药品招采方面,将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推进建设区域性、全国性药品联盟采购机制,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联动。


事实上,对于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早就存在,国家发改委直属单位——价格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国内、国际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


在全国设有9000多个价格监测点,监测地区覆盖31个省(区、市)的325个市、县。监测品种达几千种,监测周期分为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


2017年2月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


包括2020年1月2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也指出,要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


诸多政策叠加,相信更为详细规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也将在不久后出台。


而对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多次征求意见后,国家也终于在2020年8月28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该指导意见,旨在建立一套信用评价制度,涉及药品器械耗材企业及其代理人(含代理商、雇佣员工),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不久前(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共8章内容,明确了各项评价细节,统一了信用评价工作规则,使信用评价更标准化、规范化。


目前,全国31个省市也陆续发文落实,要求参与药品采购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上报信用承诺及失信行为申报。逾期不报,将会受到告诫,甚至撤网、暂停采购的处罚。可见,未来对于药品价格和招采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而药企对于药品价格的维护,也更应放眼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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