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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国采企业培训会来了,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发布!

时间:2021-01-21 08:51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168

1月20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通知,将于2021年1月25日(星期一)召开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培训会。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每家企业限定一名人员参会,14天内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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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第四批国采上海地区补充文件也在今日下发,对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的使用进行了明确,内容与此前第三批国采补充文件相比,基本无变化。


对于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在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前述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


同时也明确,本次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性病常用药2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


货款支付:

  • 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 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


  •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中选药品使用:

  • 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 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 中选企业承诺按中选价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30日内回款的各医保定点药店供应中选药品。


未中选药品使用

1、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2、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3、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按第2条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4、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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