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19 09:05 │ 来源: 搜药 │ 阅读:1229
2020年12月2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本次目录调整,119种药品(含独家药品96种,非独家药品23种)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内共计2800种药品,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
与往年相比,本次调整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谈判降价调入的药品数量最多,惠及的治疗领域最广泛。
本次调整工作对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119种(其中目录外96种,目录内23种),成功率73.46%,平均降价50.64%。谈判成功的药品共涉及31个临床组别,占所有临床组别的86%。
日前,北京医保局与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将国家增加的119种药品全部纳入北京市医保药品目录,将29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北京市医保药品目录内删除,并对55种药品明确新的医保支付范围。
同时,对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报销品种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完善,除许多新增药品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外,“泽布替尼”等19种其他新增药品纳入了恶性肿瘤等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
目前,北京市门诊特殊疾病已达到17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纳入住院费用累计,封顶线按住院标准执行。
日前,浙江发文称,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医保目录》。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省级招采部门要按规定将《医保目录》中的药品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范围。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开通医保定点药店通道、合理调整总额控制等方式,推动《医保目录》落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 目录内药品。
日前,广东省发通知称,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医保目录》。
通知称,各地要严格执行《医保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各地要及时将《药品目录》内药品按相关规定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保障药品供应。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在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健全全省定期报送国家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情况的制度。
各地要完善医保医药服务考核评价工作,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内容和考核评价范围,加大对医疗过程中合理用药的监督检查力度。
日前,河北省发布相关通知,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医保目录》。
根据文件,河北省的地方《医保目录》包括国家目录药品和省暂保留增补药品,共收载药品3097种。其中,国家目录常规药品含西药1264种,中成药1315种,国家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省暂保留增补药品含西药167种,中成药130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文件要求,要严格执行《医保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药品的商品名进行限制,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省暂保留增补药品的消化调出工作,促进省医保用药范围与国家基本统一。
文件要求,做好《医保目录》落地工作。2021年2月25日前,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各级医保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开通医保定点药店通道、合理调整总额控制等方式,推动《医保目录》落地。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四川省明确。从3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版医保。
其中原省增补品种未纳入2020医保,且四川省尚未调出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医保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3月1日之前,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维得利珠单抗等29个谈判新增药品纳入单行支付药品名单,调整后单行支付药品共88个。伏诺拉生等67个谈判新增药品、原常规目录谈判降价的13个药品纳入乙类支付药品名单,调整后谈判药品纳入乙类管理的共136个。将德谷门冬双胰岛素等12个谈判药品纳入四川省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