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0 08:56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169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堪称“黑名单”制度,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 8 章 24 条,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这也意味着一般违法失信情形将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相关部门将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名单”管理。一旦被列入“名单”,除了将被实施行业禁入外,也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等。
此次修订进一步缩短了公示期限。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 3 年后即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同时,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届满 1 年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既使失信当事人受到警醒,接受教育,确保有效惩戒,又保护了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
按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三种情形,分领域、分条款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
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 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 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肉类制品的;生产、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非法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的。
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婴幼儿 和儿童化妆品的。
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对不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的;出具虚假或 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的;未经认证擅自出 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 认证目录内产品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 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的住 所、经营场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告 30 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
被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恶意商标申请 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 备案、资质、资格的。
确认存在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的隐患或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产品,经责令召回仍 拒不召回,违反召回义务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第八条 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 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 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任 职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
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
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的。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 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此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2015 年 6 月 26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 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5〕289 号)、2015 年 12 月 30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3 号公布的《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9 年 5 月 1 日国 9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公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