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2 08:48 │ 来源:中国药店 │ 阅读:1643
近日,李女士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她在某药店为家人买了两盒某品牌的的钙片,价值近300元。结果拿回家时才发现,一盒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9月18日,另一盒的生产年份竟是2005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李女士在拿药之前特意看过药瓶上的生产日期,她表示,因为每瓶药有100粒,需要服用很长时间,所以从货架上拿取时特意看过生产日期。“我拿的两瓶都是最新的日期,怎么结账时就给我换成2005年的了呢?”
在发现其中一瓶药生产日期有问题后,李女士当即回到了购买该药品的药店。“他们店长说是厂商印错了,生产日期中少打了两个字‘20’。”李女士有些难以置信地说,“我不相信这么大的厂商会把药品日期印错,印错日期的药品怎么能上架呢?”
她同时表示,在自己回到店里查看了所有该药品的生产日期后,发现除了手中这瓶比较奇怪外,其余生产日期都是八位数字的正常日期。
接到举报来电后,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对药品进行突击检查,对供货单位资质证明、进货票据、验收记录等进行核查,发现进货渠道、验收、储存养护等方面均无异常。
“药品没问题,是产品批次不同。投诉的药品都不是假药,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更没有过期,只是由于消费者不知道如何辨识生产日期,才导致了这些误会。”监管人员表示。
根据药品外包装上的消费者电话,李女士致电了该药品制造商的客服电话。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产品批号及日期,工作人员证实了她买的药品为真品:
“产品外包装的六位数字分别代表了年月日的意思。前面的两位数字代表了2020年,05代表的是5月份,11代表的是11日,所以这款产品是今年的5月11日生产的。”
对近期因产品外包装生产日期变化给消费者造成的困扰,工作人员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同时表示,“因为今年较多消费者致电咨询生产日期的问题,公司相关部门也在解决这个事情”。
根据200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规定,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期至××××/××/××”等。
目前关于生产日期的格式,药厂的印刷标准不统一,年份用两位数或者四位数都可以。2020年年份比较特殊,换作是2019年或者2021年,就不会出现这类让消费者误会生产日期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表示,“文件虽然明确规定了有效期的标注方法,但关于药品生产日期标注却未做过多说明。因此,一般企业会将两者保持一致,便于理解、识别。不过,也有格式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这样容易让用药者产生歧义与困惑。”
实际上,为了节省资源,很多药厂都会采用省去年份前面的20的做法。对于失效日期为什么不省略,药厂则回应:“失效日期,以前我们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就这样写了,确实可能会有这种误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如对药品生产日期产生疑惑,可以看看药品的有效期。此外,药店也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详细解释。而对于问题源头的生产企业,监管部门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