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7 09:40 │ 来源: 搜药 │ 阅读:1324
经观察发现,多省所公布的检查计划有较大的趋同性,因而,全国各省零售药店均可参照已发布的检查计划作自我对照。
此外,该省进一步明确,“五类企业”和“两大区域”为本年度的检查重点,即:重点检查2020年新开办的企业、部分医药产业园区的企业、被举报投诉的企业、2020年受处罚的企业、有效期为2022年和2023年的企业等;以及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
日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2021年江西省药品经营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本年度监督检查任务。
《通知》明确,药品经营领域日常监督检查仍是本年度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2020年新开办的企业、部分医药产业园区的企业、被举报投诉的企业、2020年受处罚的企业、有效期为2022年和2023年的企业等,重点打击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同时注意核查含兴奋剂的普通药品是否规范销售的情况。
《通知》要求,市县药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老慢病用药、冷链药品、高风险药品等重点品种,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和托幼、养老、流浪救助机构卫生室等重点单位,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中药饮片)、执业药师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中药材、使用过期药品、异常超量采购麻精药品和含麻制剂等行为。
同时,《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级都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按照“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劣药品、严重违犯GSP等违法行为和屡次违法违规的企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曝光力度,及时公开监管信息,主动曝光违法行为,坚决落实处罚到人。
此外,针对执业药师配备问题,《通知》还表示将结合江西省实际,研究出台规范执业药师配备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政策,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经营,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壮大健康成长。
虽然国内疫情趋于稳定,但防控手段却一点儿没有放松。
《通知》明确,在落实新冠疫苗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新冠病毒疫苗专项检查的同时,将继续做好“四类药品”销售的监测。
《通知》指出,各级药监部门要督促零售药店落实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疗退热止咳等药品销售监测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20〕59号)精神,积极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做好“四类药品”质量监管和销售监测,按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监测信息;要加强对零售药店自身疫情防控宣传,加强营业场所消毒清洁,防控疫情传播。
在日常检查之外,《通知》还部署了“含兴奋剂药品”“集采中选品种”“药品网络销售”等专项检查。
在“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中,市县药监部门将组织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核查零售药店是否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其他含兴奋剂药品等情况。
在“集采中选品种专项检查”中,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负责对集采中选药品批发企业、连锁企业总部进行全覆盖检查,由市县药监部门对辖区内集采中选药品零售药店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集采药品采购渠道、数量和依法销售情况,严防集采中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在“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中,借助《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契机,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制定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全省各级药监部门进一步加大药品网络销售的监测力度,依法对无证经营药品、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重处,切实保障网售药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