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国家集采品种续约工作陆续开启。各省“续标”方式不太一样,可谓是百花齐放。国家集采在省级层面开始了新一轮的探索。
四川:4月12日-4月19日续约报量
4月8日,四川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续约报量的通知》(川药招〔2021〕70号),要求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参与报量,鼓励军队医院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自愿参与。
通知指出,填报药品采购计划是做好国家药品带量采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计算约定采购量、落实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重要依据。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相关信息,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为方便数据填报,四川省药招中心对上年约定采购量、2020年度(统计时间为2020.4.26—2021.3.26,共计11个月)的平台实际采购量进行了统计,为此次约定采购量报送数据提供参考。各单位填报时可参考上述采购数据,同时结合单位发展和实际需求以及临床用药有关规定进行数据上报。本次填报的约定采购量为下采购周期实际合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医疗机构报量时间:2021年4月12日09:00—2021年4月19日24:00(新增医疗机构账号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09:00—2021年4月18日24:00);医保部门审核时间:2021年4月12日09:00—2021年4月22日24:00。
国家政策:关于集采的续约问题
对于国家带量采购的续约或后续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其实也做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2号文明确:
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集采中选品种的采购期1-3年不等,采购周期到期或有新的产品(新获批上市、新过评品种),需要有一个上市准入的渠道而不能光靠“续约”来一直维持下去。因此2号文给出了很强的指导价值。
而就在4月6日天津举办的药品集采政策讲解会上,集采到期续约问题有了最新消息:协议期内药品:将由医疗机构按年度进行报量,签订合同
各省陆续开展续约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山西、新疆、辽宁、贵州、广东、湖北等地均已发文开展国家集采扩围相关药品续约工作,随着扩围采购期将至,部分中选企业将面临与医疗机构重谈采购量的问题。此前,广东省启动续约报量,药店仍可参与;黑龙江第二采购年度的采购量不低于首年基础上,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价格,自2020年12月19日起执行;山西则是对11个品种中选企业维持原价,续约1年。3月18日,湖北公示了国采试点扩围帕罗西汀口服常释剂型等部分品种的中选品种和非中选品种的挂网价和医保支付标准。湖北采取“先询后竞”的方式,分有无新过评情况询价,引入未中选原研药以原中选价格的低价为最高有效报价,经竞价后价格最低者为新中选企业。这种“续约”措施,更符合市场实际,既考虑中选品种的历史,又考虑新品种的上市准入,引入新的竞争机制,无疑给新过评企业带来了机会。
自集采开始以来,关于中选品种到期如何续约的问题,一直是很多企业关注的焦点。头孢氨苄作为第二批国采符合协议到期的产品,国采已经执行结束,各省陆续制定续约规则。
广东牵头组织10省联盟进行头孢氨苄260多个厂牌的集采
3月19日,广东、宁夏、河南、青海、新疆、新疆兵团、云南、广西、贵州、海南10省联盟,对头孢氨苄(包含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液体剂、颗粒剂、泡腾片、缓释控释剂型)进行集采,通用名下各品规、剂型全部纳入,155家药企参与,按品规算超过260个,采购周期至2023年6月30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3月22日,河北省发布《关于开展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集中带量采购的公告》称,因第二批国采品种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第一个采购周期即将届满,河北开始以竞价方式“续标”,原研、过评(含视同)品种可以参与,最低报价获得拟中选资格。河北的“续标”规则以“低价是取”、独家中选的方式,简单、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