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1 09:33 │ 来源:中国药店 │ 阅读:1229
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在意见“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中明确指出,“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对于这个文件,很多人解读为互联网网售处方药大放开,互联网春天来了,笔者认为未必如此,因为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可谓一语道破行业规则,网售处方药要想等来春天,还需要度过监管的寒冬。
网售处方药溯源
关于网售处方药真正放开的文件,是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落地,文件列出了网售处方药的禁止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就是非在禁止行为内的都可以销售的。但是如何进行合规销售,具体的细则《药品管理法》并未明确指出。
去年12月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指出,关于网络销售处方药应该具备的条件,意见稿指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由此可见,真实、可靠是网络销售处方药的一个底线。
同时,相继出台的还有《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三个文件从诊疗、服务、管理三个方面完善了互联网处方外流细则操作。《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二级以上医院线上服务范围。《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医保支付的可行性。
模式探索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互联网医院,按照所属模式可以分为以医疗为主体的互联网医院和三方互联网医院。二者的区别是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互联网医院诊疗医生仅限本医疗机构内,医院名称是本医院名称后缀互联网医院。三方互联网医院采取的是医生进驻的模式,名称多样,三方互联网医院目前主流的分布地方是宁夏、海南、杭州等。不管是医疗机构主体的还是三方互联网医院其探索模式也不尽相同,规则也各有差异,其中最典型的是以下几种模式:
01
海南模式
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指出,支持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采取建立海南电子处方中心,通过海南电子处方中心中枢平台,上对接互联网医院、海南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等处方开具平台,中对接医保信息平台与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再通过底层的逻辑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结合信息大数据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主体责任。通过省级中台打通医疗机构、销售平台、医保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间的信息壁垒。
可以说,在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方面,海南的省级模式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区域省级监管的模式,对处方的来源真实可靠进行统一的监管。
02
湖北模式
1月,湖北省发布《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模式是通过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药学服务共同 实施监管,试行办法从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处方流转、处方点评、药学门诊、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科普等多方面进行了约束管理。
湖北从细则上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处方开具、处方外流等各层级的细则,如药品供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平台零售药店,互联网医院药品目录应严格按照医院目录库,且价格同步。
其中第17条提出,有条件的地区或互联网医院,可在区域处方医嘱审核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区域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平台,对区域内处方流转统一管理,湖北的统一管理和海南模式有相似之处。
同时,湖北模式还明确了处方点评、药学门诊、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科普等具体流程细节,是目前最早提出的互联网医院开展药学服务管理办法的省份。
湖北模式和海南模式不同在网售处方药范围上,除了统一的互联网医院不得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之外。海南模式中,上述清单以外的其他药品的原则上都可以销售,而湖北模式则有不同,在湖北省实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或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进行审核、配送及流转,相关药品不得纳入药品目录。”
很明显,海南模式的范围远大于湖北模式。
春天是否来了?
笔者认为,是否春天来了还有待商榷,但是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已经提上日程,目前关于电子处方的定义还不统一。
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角度而言,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电子签名借助于信息化手段把诊疗活动中填写药物治疗信息,开具处方、审核,以医疗电子文书的形式传输至对应的承接处方点。从逻辑上,只要有医生处方开具处方、经过审核,全流程可追溯就是符合的电子处方。
按照目前各地的试行逻辑上,后期的互联网医院发展会存在以下可能性,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其核算的主体依旧是医院,后期监管的重点会集中在原医疗机构面临的一些问题,如大处方、药物滥用、灰色利益、控费等,后期监管的方向基本同医疗机构现有的方向一样,也会堵住原医疗机构的问题,使其不流入互联网医院。
而三方互联网可能将会迎来痛苦期,因为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针对于某些先药后医方式的平台是一个约束,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监管的来临,先药后医模式将会迎来痛苦期,因为事后补方的形式注定是不合规的。
笔者认为,网售处方药是否春天来了,还需看业态模式,网售处方药放开和重监管,可能后者先来,通过近一段的网售药品严查可窥觊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