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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新规来袭!众多企业被撤网,有企业被罚一年不得参与吉林药品采购

时间:2021-06-02 15:35 │ 来源: E药经理人 │ 阅读:1597

6月1日,迎来一年一度儿童节的同时,也有一批医药新政在这一天正式实行。




01 新专利法实施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第四次更新)新《专利法》中,医药行业成为重点板块,主要涉及两项内容的变化, 一是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条款,二是新增了药品专利链接条款。

《专利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 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延长了上市药品的专利保护期,使原研药企业能享有更长市场独占期,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激发企业的研发动力。此外,该条款规定只有在我国上市的药品才可以享受专利期限补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海外研发的新药提早进入国内市场。

《专利法》第76条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此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在上市审评审批期间便确认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涉及原研药的专利保护范围,从而使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问题解决在药物上市之前。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原研药企业提早维权提供了条件,避免在已上市药物侵犯专利可能带来的商业利益损害,保护了原研企业的研发积极性; 对于仿制药企业而言同样降低了上市后卷入侵权诉讼的风险,促进了仿制药企业挑战专利的成功率。

两项新内容的实施无论对原研药企业布局专利策略还是仿制药企业评估专利风险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更长的时间上则无疑对医药企业的专利工作的一种促进。


02 未提交信用承诺产品开始撤网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首次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已经成为悬在药企头上的一把刀。2020年底,国家医保局再次发布《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敦促各省级医保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自各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生效之日起,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须提交守信承诺。“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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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的最后期限一到,各省均开始对未按时递交信用承诺书的药品生产、药品配送、医疗耗材生产及配送企业采取行动。

多数省份对截至2021年5月31日仍未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的医药企业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中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的,均做撤网处理。

北京、上海、天津、陕西、吉林、浙江等省市更是注销了相关企业在其平台上的药品采购账号,其中吉林省在暂停在线交易的基础上对企业开出了一年内不得参加吉林省其他药品采购项目的处罚

针对医药企业对于失信罚款不敏感的情况,国家医保局着手建立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取消部分企业进入采购市场的机会来提高震慑的效果
。此次递交递交信用承诺书可谓小试牛刀,对所有药企而言,未来一旦出现不合规的行为甚至可能要付出断送市场的代价。


03 CDE开设儿童用药专栏

5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宣布其中心网站于2021年6月1日在热点栏目开通“儿童用药专栏”,将儿童用药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原则、培训资料等予以集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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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药专栏汇总了2011年至今我国有关儿童用药的政策法规、研发技术要求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新闻信息。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0~14岁人口为25338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95%。而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儿童用药情况却不容乐观。有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现有的3500多个药品制剂品种中,儿童专用药品种只有60多种,比例只占1.7%。


在研发上儿童用药的驱动力不足,未能有效激发出企业的研发能力。全国工商联药业商会的调查显示,专门生产儿童药品的仅10余家,有儿童药品生产部门的企业也仅30多家。开展儿童疾病相关药品研发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数量同样不多,儿童用药研发积极性普遍较低。


儿科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同样不容乐观。截至2020 年3 月27 日,我国经资质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891 家,其中有儿科相关专业的有149 家,占比约16. 7%,其中有小儿呼吸专业的68 家、小儿消化25 家、小儿血液46 家、小儿神经41家。自2016年1 月29 日—2019 年10 月1 日,药审中心共公示《拟纳入优先审评程序药品注册申请》534 项,其中儿童用药74 项,占比13.9%,多数为进口药。


近年来,用药短缺的儿童用药市场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和关注,国家颁布相关政策鼓励药品研发企业开展儿童用药的研发。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将儿童用药纳入鼓励和支持范围,为儿童用药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要遵循“量身定制儿童用药”总体思路,进一步做好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和落地实施。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联合科研机构、制药企业、药品监管部门等,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儿童用药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出台延长儿童药保护期、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药企研发生产的积极性,如设立专项儿童用药研究基金、设立市场独占期或延长期,在儿童药定价及医保政策上给予保护。


此次CDE专门开设儿童用药专栏既是借六一儿童节为保障儿童用药安全有效献上的“礼物”,也说明了CDE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研发和创新的态度。



04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


6月1日,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也正式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定于2000年,2014年、2017年分别作了全面修订和部分的修改。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条例》,新《条例》共8章107条,其中新增27条、修改70条。


据齐鲁网报道,山东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宣传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将新《条例》修改和完善的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新”,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机制、新方式,落实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完善监管制度,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着力提升治理水平;


二是“优”,简化优化了审评审批程序,着力提高监管效能,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鼓励行业创新发展。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优化审批、备案程序,对临床试验实行默示许可,缩短审查期限,实行告知性备案;


三是“全”,细化完善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的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四是“严”,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加大对违法单位的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款幅度。确立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总原则,为新时代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提出了总的要求、指明了总的方向。


5月31日,在新条例正式实施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称正在组织制修订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等,将按照程序陆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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