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5 17:14 │ 来源:全国药品交易会 │ 阅读:1349
图片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意见稿》明确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报名成功的企业名单,结合自身情况,报送采购周期内的需求量,并按不低于需求量80%确定约定采购量。拟中选企业为2家及以下的,按需求量的100%确定约定采购量。
且在采购周期内,各中选企业须按各品种中选价格统一供应联盟地区。执行过程中,国家集采品种与该联盟集中采购存在交叉的,若中选企业相同,须以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采购相比的低价格供应联盟地区,直至采购周期结束。若中选企业不同,仍执行省际联盟中选结果,此次省际联盟采购周期结束后,执行国家中选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障供给,《意见稿》要求申报的药品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且产能需达到该品种本次采购数量2倍及以上(企业需提供承诺函)。这次14个省市区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在保障供给方面下了先手棋,也对中选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覆盖面如此广的区域集采,考验着企业的产能布局能力和供应链成本控制能力。
而对于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的违规情况,《意见稿》规定,凡被列入申报企业、配送企业“违规名单”的,将取消相关企业本次药品区域带量采购的申报、中选、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上述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联盟地区药品采购活动的资格。产能无法满足的话,企业将连续2年失去相应品种的全国半壁江山,此举将倒逼企业在中选品种的产能布局上引起高度重视。
参比制剂(含原研药)、过评仿制药、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以及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列为A组;
其他药品列为B组。符合A组条件的品种自愿申报列入B组的,企业综合评价和药品质量评价各项经济技术标得满分。
值得业界关注与研究的是,14省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在采购量方面有新的表述: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各集中采购品种中选价格最低的,以医疗机构上报该药品的100%需求量作为约定采购量;
价格次低的,以医疗机构上报该药品的90%需求量作为约定采购量;
其余的中选品种以医疗机构上报该药品的80%需求量作为约定采购量。
尽管规则有些复杂,但不得不重视。如前不久,河南联盟最终确定对阿替洛尔等38种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单纯看品种,较多都是临床上的大品种。如钙通道阻滞剂地尔硫卓片,米内网数据显示,该药2019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销售额超过了2.6亿元。此外,还有呋塞米、己酮可可碱、尼卡地平、尼莫地平等临床畅销产品。
图片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