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8 15:21 │ 来源:药闻康策 │ 阅读:1495
202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发了“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NMG-YP2022-1)的公告,此为“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18个品种26个品规纳入本次集采目录。
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根据“八省二区”会商联动工作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组成省际联盟,代表上述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采购药品目录
约定采购量
1.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 起,以年为单位。
2.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联盟省份确定。
3.各联盟省份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中选企业数为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中选企业数为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其中,头孢噻肟钠注射剂、头孢唑肟钠注射剂、头孢哌酮钠注射剂、吸入 用乙酰半胱氨酸,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
复方骨肽注射液、头孢哌酮钠注射剂、肌氨肽苷注射剂,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青海省为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30%。
采购周期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 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视情况可延长1 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 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联盟省份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 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内,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重叠时,中选企业相同的,联盟省份按照低的中选价格执行;中 选企业不同的,联盟省份第一年执行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第二年 续约执行国家中选结果。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 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 各方协商解决。
中选规则
(一)中选企业数量确定原则
同规格同分组内中最多产生 1 家中选企业。
(二)拟中选企业确定
1.采购分组
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申报药品,根据相关资质分为A、B 两组(药品通用名称和规格描述以公布的采购目录为准)。
A 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B 组:A 组以外的其他药品。
采购量分解原则
中选结果产生后,各联盟省份参照以下原则测算并分解本省(区)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
(一)同规格 1 家企业中选的,中选企业供应联盟采购地区全部医疗机构。
(二)同规格 2 家企业中选的,按照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分配约定采购量,分配比例分别为 70%和 30%;价格相同时,按照降幅由高到低排序分配约定采购量,分配比例分别为 70%和 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