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5 15:46 │ 来源:药闻康策 │ 阅读:1292
2022年1月24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宣布由上海、浙江、安徽组成的联盟工作组,将开展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具体经办工作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负责实施。
约定采购量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
2.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见附表2。
3.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该地国家集采同品种中选企业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抗菌药物,以及实际中选企业非该地国家集采同品种中选企业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
联盟地区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各品种各地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其中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超过 5 家且属于需要长期服用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3 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