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2 09:54 │ 来源:药闻康策 │ 阅读:1233
1、采购主体:本次参与的采购主体为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可自愿参加。
2、品种范围: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慢性病、常见病用药。
3、采购周期:
(1)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满后,可续签一年。具体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由联盟地区各省自行确定。
(2)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3)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本采购文件规定情形对应的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4、企业申报条件:
已取得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均可参加。
5、品种申报条件:
(1)取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
(2)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简称过评药品,不包括原研药或参比制剂,下同)数量超过 3 个(含本数),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简称非过评药品)不符合申报条件。
(3)过评药品数量以实际报名产品认定;过评药品认定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之日。
一、参与本次集采的联盟地区包括广东、山西、河南、江西、内蒙古、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具体参与省份以报量通知为准)。
二、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清单根据实际报名情况以品种序号和组别区分,具体如下:
1、同品种同组有过评药品时,过评药品、原研药和参比制剂归为过评类。
同品种同组有过评药品且数量为 1-2 家(不包括原研药或参比制剂)的,区分过评类和非过评类;同品种同组过评药品数量大于等于 3 家的,仅设过评类。过评药品、原研药和参比制剂的认定依据为药品注册批件、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的通告。
2、同品种同组无过评药品时,原研药和参比制剂归为非过评类。
同品种同组仅非过评类或中成药的,根据广东医疗机构上年度订单量划分采购单,仅非过评类的计算每一家企业订单量占所有企业订单总量的比例,中成药的按每一家企业订单量和日均用量折算为服用天数并计算每一家企业占同组内所有企业合计服用总天数的比例,其占比从高到低累计达 80%的企业列入A 采购单,其余的列入 B 采购单。
(1) 同组 A 采购单企业数小于等于 2 家的,按占比从高到低依次顺位排序,补齐 3 家企业竞价。
(2) 同组 B 采购单小于等于 2 家的,合并列入 A 采购单,不再设 B采购单。
三、过评类/非过评类/A 采购单/B 采购单中选结果按各类别或各采购单竞价形成。
87个药品的采购清单及统一代表品
(来源: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