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7 17:54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阅读:1098
5月16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的公告》,在全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优化服务的原则,经评估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服务良好、信息可溯的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双通道”药店评估原则上两年开展1次。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经营纪录,自申报之日起前1年内,无本市行政处罚、医保协议违规处理情形(成立不足1年的,按实际时间起算);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已满3个月。
配备本市“双通道”药品品种的备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且与“双通道”药品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国内总代理)或其一级经销商签订供应保障相关协议。行政区内申报药店均未达到备药率指标的,可适当下调该行政区内备药率指标。
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职驻店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执业药师至少2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岗审方。
承诺“双通道”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价格。
具有与“双通道”药品仓储配送相适应的物流及冷链条件。
配备并运行具有药品信息化追溯、患者直接结算功能的药店信息系统,药品购、销、存数据已上传至省(市)药监平台。
此前在2022年1月,广州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广州市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将291个药品纳入广州市首批“双通道”药品范围,其中谈判药品275个,此外后续将根据省医保局调整情况动态更新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具体见文末附表)。
《实施细则》指出,“双通道”药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是主体,定点零售药店是补充,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应配尽配“双通道”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采用单行支付管理,协议期满的谈判药品不再纳入单行支付管理。
药店准入方面,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中遴选“双通道”药店,并实行动态调整。遴选标准、程序及退出机制由市医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
外配处方的流转方面,要求落实“定医院、定药店、定医师、定药品、可追溯”的要求,参保患者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医保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并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按规定选择“双通道”药店购药。存储、配送、使用有特殊规定的以及住院期间外购的“双通道”药品,由“双通道”药店统一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