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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药圈的“红黄绿”政策,你要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时间:2022-06-07 14:21 │ 来源:良药之道Drugs │ 阅读:1347

1.故事的开始


故事的的开始从2021年8月13日说起,当天,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发布了《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和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规范》,报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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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有几点值得关注:

1.文件是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才实施,说明价格检测规范其实也还是节约医保费用这一盘棋落下的一子。

2.第一次提出了红黄绿的概念:根据平台挂网药品价格变比情况,划分严重异常变化、异常变化和合理变化三个区间分别实行红、黄、绿标示,提醒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规范价格和采购行为。翻译一下就是,价格高的产品又无相关质量层次背书的,需要当心了。

3.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价格监测。分为药品价格纵向比较(近三年自己的价格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和横向(同产品不同企业的比较)比较差异情况监测。自己与自己比,一般没有问题,横向比较受影响的产品就多了去了!

4.会统计医疗机构采购红黄绿产品的占比情况,形成月报,抄送省医保局与省纪委,平台端开放给市州医保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询。

5.发布之日即实施,有效期两年。

文件发布之后,行业虎躯一震,讨论甚多,疑问甚多。有徘徊的,有疑问的,有紧张的。但大部分是疑惑的,疑惑好久执行,疑惑怎么计算,还有人怀疑到底是都会执行。这个也是这个文件并没有说的很清楚的地方。于是,所有人都在期待是否会有后续政策。于是,政策说来就来。要有光,就有光。



2.大势所趋如沧浪之水,说来就来了


2022年3月16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发布了川药招〔2022〕57号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和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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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征求意见稿与正式执行稿几乎无差别。

于是,在2022年5月12日的时候,我们看到了正式执行版本。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当天发布了《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和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征集的反馈意见,只采纳了1条,其余都未采纳。通过仔细阅读文件之后,发现,这采纳的1条应该是:删掉了这部分文字:“(带量采购专区咀嚼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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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来看看这个价格检测执行版到底说什么


1.怎么计算,先分组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就是同种药品。不区分酸根、碱基、 金属元素、 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 结晶水数量、配比、 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中成药和天然药,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2.再折算单位可比价

比价都要换算成单位剂量-即单位可比价。(1)纵比单位可比价:将新平台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的同种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袋/单支等价格作为“纵比单位可比价”。(2)横比单位可比价:将新平台不同生产企业的同种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袋/单支等价格作为“横比单位可比价”。

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分为口服片剂与口服胶囊剂、 口服颗粒与口服溶液剂、外用膏剂、 注射剂。常用中成药、 天然药分为口服丸剂、口服片剂与口服胶囊剂、 口服颗粒剂与口服溶液剂。其余未列明的剂型不做差比。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1.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和减少);2.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3.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8倍的;4.其他需单列代表品,由专家认定。(那么多产品,专家认定得了多少)

3.计算规则

1.剂型差比价

指同组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药品差比价规则》 附件一《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 、 附件二《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剂型差比价表》。未列明的剂型不做差比。Ps:这句话很重要。只要不是剂型表里面的,不用差比,也就是说不受红黄绿影响。某些产品,有春天。

2.规格差比价

指同组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Ps:基本上换算之后,规格不同,带来价格太大差异的情况就不会有了。

3.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包装形式差比价。没太多说的。按照内容直接计算就好。

6.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 含量、 装量、 包装数量、 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Ps:这一条就是全方位打击了。

4.颜色标示


(1)纵比监测

1.价格涨幅在50%(不含 50%)以内的产品价格, 标示为绿区价格。

2.价格涨幅在50%(含 50%)-100%(不含 100%)的产品价格, 标示为黄区价格。

3.价格涨幅在100%及以上的产品,标示为红区价格。

纵比检测内容: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的同种药品纳入纵向同组药品价格比较涨跌监测。

(2)横比监测

1.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价格相差在1.5倍(不含1.5倍)以内、中成药价格在2倍(不含2倍)以内的药品价格,标示为绿区价格。

2.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价格相差在1.5倍(含1.5倍)至2倍(不含2倍)之间、中成药价格在 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药品价格,标示为黄区价格。

3.同一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价格相差在2倍及以上、中成药价格差在3倍及以上的药品价格,标示为红区价格。

5.影响如何


统计医疗机构在红区价格、黄区价格、绿区价格采购药品金额占比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医药机构,按月形成月报信息。

(一)在红区价格采购药品金额占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10%及以上;

(二)在黄区价格采购金额占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40%及以上;

(三)在红区价格和黄区价格采购药品金额占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40%及以上。

对备案采购药品采购金额较大、采购数量增长异常、价格出现异常上涨的药品,按月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月报信息。

价格监测情况形成月报信息后,按期报送省医疗保障局和省纪委监委,定点推送给涉事医疗机构,在平台端开放给市州医保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询。

6最新进展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2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对医药企业申报价格开展限期整改的通知》

根据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为有效治理药品价格虚高,按照《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要求,中心对我省已挂网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进行了计算机校验及人工复核,发现部分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品规、不同包装数量(或装重量)药品的各联动参考价格之间不符合差比价关系,或是最小制剂单位(粒、片、支等)价格不同;部分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品规、不同包装数量(或装重量)药品未申报相同采购类别等。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秩序,经研究决定,请所涉企业对照上述问题开展药品申报信息自查纠错工作。若自查无误,无需操作。若自查有误,在“价格动态调整”功能模块自主申请修改最低价,修改后价格不得高于上次申报的全国最低价。自查纠错期限从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请登录系统在“帮助文档”功能模块查看相关操作手册。

各医药企业要高度重视挂网产品信息整改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整改。凡未按要求如实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相关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及我省信用评价等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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