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14 10:37 │ 来源: │ 阅读:9565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管)医疗机构、武警宁夏总队医院,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我区部分医疗机构提出备案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现函告如下:
一、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1号)备案采购。
二、《2008年全区医疗机构首批统一招标采购中标医用耗材及价格执行目录(普通类)》中普通医用耗材,如不能供货、不能正常供货、或已废标的,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1号)备案采购。
三、未纳入《2008年全区医疗机构首批统一招标采购中标医用耗材及价格执行目录(普通类)》的普通医用耗材规格,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诊疗需求,依规自行采购,不需要向我办提交备案采购申请。
四、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议价,在保障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的同时,将备案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