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9:37 │ 来源: 赛柏蓝 │ 阅读:1077
医疗医保行业分析专家刘智慧对赛柏蓝表示,改革后的标准编码同类药统一了支付标准,战略集采出现了更低价格的同类药,因此需要对前序药品进行统一规范处理,高价药显然是市场和消费者不易接受的,随着改革时间推移,有些可能只能退出市场。
“因为集采已经常态化,所以新的价格可能会越来越低,在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改革中,前序药品支付价格高,单独编码势在必行,同新进入集采的药品不能使用同类统一编码。只不过新的集采药品进入,前序高价药机构是否使用,患者是否买单尚未可知。”刘智慧说。
健康运营专家仲崇明认为,目前全国多个省份都在进行规范药品支付标准工作,包括试点等。重庆市公布497个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信息,对于药品支付标准逐步有序形成释放了明确的信号。配合集采执行,将中选、非中选药品在医保支付获得相对统一、公正的支付标准。
“这也是继医保药品目录统一后阶段性的重要工作,从支付范围到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将长期发挥作用,为促进支付标准的形成与执行,提供重要支持。在支付标准普遍形成下,目前各省(市、区)的目标和方向已经比较明确,特别是在国家集采背景下,全国医保支付标准统一这一局面或率先形成。”上述专家进一步表示。
国家医保局曾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95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探索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对质量和疗效基本一致的,原则上统一制定支付标准,鼓励优质仿制药和耗材的使用。
在药企市场竞争逐渐激烈的背景下,这也让更多原研药开始思考如何通过赢得医保支付标准来获得市场。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其中就提到要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这显然对各地在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上有了更多的决定权。仲崇明认为,这也是集采成效覆盖所有中选药品、未中选产品的必要举措。
除此之外,赛柏蓝不完全统计发现,目前全国已经有多地开展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工作,包括内蒙古、陕西、福建、江西等,涉及大批品种。例如,内蒙古已经对30个药品进行试点;陕西对29个药品进行试点,湖南对28个药品进行试点,北京对27个品种进行试点等。
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在各地有序推进,具体来看,各地选取的品种和数量并不完全相同。一些药品,例如丹红注射液等,虽然此前国家对这些药品的报销进行了限制,但医保支付标准又为这些药品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即设定一个固定的报销额,既对这些药品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也在另一程度上减少了医保压力。
202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其中支付标准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从谈判药品、带量集中采购药品和“两病”患者用药支付标准切入,逐步衔接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标准。
目前,各地的试点正是从谈判药品、带量集中采购药品和“两病”患者用药支付标准出发,可以看出,医保支付标准统一的前景已经十分明确。
此前,国家医保局表示,历时两年多的建设与试运行,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域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有效覆盖约40万家定点医疗机构、约40万家定点零售药店。待医保信息化全部联网之后,全国统一推行医保支付标准无疑还会加速。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原则上按通用名确定药品支付标准,以省为单位,原则上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文件要求按国谈品种、国/省采品种以及两非品种分类制定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通过谈判确定支付标准,国家带量采购和省际、省级带量采购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另行规定。对于"两非"(非国家医保谈判非带量采购)药品,以挂网价格为基础,按量价加权的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其它规格,以代表规格支付标准为基准,按差比价进行规格差比,形成不同规格药品支付标准。
从各省发布的关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来看,例如北京等,其规定确实与上述《通知》相同。
随着医保支付标准逐步统一,同一药品质量和疗效相同,使用同一支付标准后,高于支付标准患者自付,就可能出现两种局面。或是选择更为便宜的药,或是根据品牌继续选择价格稍贵的药,自行承担一部分。届时,患者的选择权将更大,不少药品或面临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