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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款抗癌药、19种罕见病药纳入减税清单

时间:2022-11-28 10:52 │ 来源: 药闻康策 │ 阅读:1139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公告,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其中包括51个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20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


根据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清单中的药品,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


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次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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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抗癌药品清单是2018年4月27日发的,要求第一批抗癌药品清单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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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抗癌药品清单是2020年9月30日发的,要求第二批抗癌药品清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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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罕见病药品清单是2019年2月20日发的,要求第一批罕见病药品清单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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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罕见病药品清单是2020年9月30日发的,要求第二批罕见病药品清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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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官网/药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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