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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医保局下令,全国耗材支付有变

时间:2023-05-22 16:53 │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 阅读:1103

未来几年,既是各地规范耗材支付管理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企业做好医保目录准入的关键时期。

重磅文件发布,耗材支付革新

5月19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


从医保支付管理情况看,医用耗材医保准入工作主要由地方医保部门承担。由于各地在规则程序、报销方式和报销比例等方面并不统一,直接导致各地医保支付范围、报销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急需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管理。

此次《通知》在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方面释放出多项重要信号:

1.推进耗材分类和代码统一,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范围

各省要扎实推进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应用,及时按照国家医保局制定的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做好更新,提高医用耗材代码应用的准确性、规范性,实现医用耗材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确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全国统一。

各省要适应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联动,逐步将未被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管理范围。

2.逐步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

国家医保局将研究建立医保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制度,以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为基础,确定与医保支付管理相适宜的命名规范,逐步制定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通用名命名规则,编制医保通用名,作为下一步医保支付管理的基础。对于已经制定通用名的医用耗材,各省要积极推进按通用名对医用耗材进行医保支付管理。对于尚未制定通用名的医用耗材,暂按现行分类与代码进行医保支付管理。

3.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的准入和管理应始终牢牢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注重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性购买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国家明确要求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耗材,坚持原规定。

4.稳步推进医用耗材目录准入管理,规范医保目录确定程序

推动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准入制度,“十四五”期间,各省应按准入法完成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现阶段已经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地区,暂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逐步向医保通用名管理过渡。

现阶段尚未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十四五”期间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对于通用名管理较为成熟的耗材类别,国家将逐步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目录,并逐步扩大国家目录涵盖的耗材类别范围。

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明晰高效、公开透明的目录确定机制,完善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各省应组织医用耗材、临床、医保管理、技术评估等方面专家,通过规范的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目录。鼓励优先将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纳入目录。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

5.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技术进步、临床使用情况、价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临床可被更好替代、经济性评价不佳、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以及其他不符合医保要求的产品。

6.统筹优化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支付标准工作

推动支付政策更加科学化精细化,逐步淘汰单纯依据费用水平分段支付、一刀切的定额或限额支付等较为粗放的支付政策。各统筹地区可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设定先行自付比例。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逐步平衡省内各统筹地区支付政策和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尽早以省为单位实现统一。

有序推进支付标准工作。鼓励各省探索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相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探索以准入谈判等方式合理确定部分高值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建立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正向叠加效应。统筹考虑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及支付政策等,及时完善总额预算、病种/病组付费标准等。

7.建立医保支付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备案管理

各省定期对本省医用耗材医保准入情况、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患者负担等情况以及线上采购情况、网采率等进行监测、统计、分析,重点对临床使用多、基金消耗大以及患者负担重等的医用耗材进行监测。建立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监测评估人才库。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份出台医用耗材目录前,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实施。鼓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之间采取区域联盟或协作等形式,探索建立联盟或区域内统一的耗材目录和支付标准。国家医保局将适时启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制定工作。

终结混乱,编码统一重塑市场格局

长期以来,我国获批上市的医用耗材数量巨大,种类庞杂,价格水平千差万别,地区间医保支付范围、口径也存在较大差异。

此次《通知》核心目的在于,让医用耗材医保分类更加规范,支付管理更加科学高效。根据官方解读,加强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的主要思路分为以下几步:

一是立足现状,确保支付范围总体稳定。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涉及患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医保支付管理,总的原则是立足现状,确保待遇水平总体稳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升。

二是探索推行按通用名管理。拟从国家层面对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医用耗材进行合并同类项,分类确定“医保通用名”并在全国实施,作为逐步实现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全国统一管理的基础。

三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拟分两步走,首先是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各省域范围内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持续推进,最终实现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全国统一。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医疗耗材行业混乱无序的问题,医用耗材统一编码这项工作必不可少。

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分5个部分共20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耗材标识码,第2部分是分类码,第3部分是通用名码,第4部分是产品特征码,第5部分是生产企业码。



2023年5月12日上午,上海药事所开展了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标准线上培训会,会议内容分为核对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和核对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数据两块。

据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国家医保编码在该市落地执行的时间预计最早在7月初,上海统编代码将取消。相应的,上海医用耗材挂网政策也将随之调整。

目前,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基本建成,伴随着医保编码工作逐步推进,大数据信息得到汇总,省际、品牌之间的价格情况,也将更加清晰。这意味着未来各地耗材价格差距,可能会逐步拉平。

此次《通知》还提出逐步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官方指出,制定“医保通用名”的目的,就是在规范分类的基础上,适当减少耗材管理类别,同时引导耗材价格与其临床价值相匹配,提升医保支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通用名制度的建立,对耗材的分类进行了规范,使得大量“打擦边球的耗材”,从此失去进入医保目录的机会,甚至有可能被剔除收费项目。

未来几年,各地将进入规范耗材支付管理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伴随着目录扩围,新增项目也将获得准入机会。

医用耗材领域,一场新的市场变革已经拉开帷幕。

附《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现就做好当前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医保支付管理基础

(一)推进医用耗材分类和代码统一。各省要扎实推进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应用,及时按照国家医保局制定的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做好更新,提高医用耗材代码应用的准确性、规范性,实现医用耗材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确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全国统一。

(二)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耗材范围。各省要适应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联动,逐步将未被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管理范围。

(三)逐步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国家医保局将研究建立医保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制度,以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为基础,确定与医保支付管理相适宜的命名规范,逐步制定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通用名命名规则,编制医保通用名,作为下一步医保支付管理的基础。对于已经制定通用名的医用耗材,各省要积极推进按通用名对医用耗材进行医保支付管理。对于尚未制定通用名的医用耗材,暂按现行分类与代码进行医保支付管理。

二、加强医保准入管理

(四)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的准入和管理应始终牢牢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注重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性购买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国家明确要求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耗材,坚持原规定。

(五)稳步推进医用耗材目录准入管理。推动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准入制度,“十四五”期间,各省应按准入法完成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现阶段已经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地区,暂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逐步向医保通用名管理过渡。现阶段尚未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十四五”期间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对于通用名管理较为成熟的耗材类别,国家将逐步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目录,并逐步扩大国家目录涵盖的耗材类别范围。

(六)规范医保目录确定程序。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明晰高效、公开透明的目录确定机制,完善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各省应组织医用耗材、临床、医保管理、技术评估等方面专家,通过规范的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目录。鼓励优先将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纳入目录。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

(七)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技术进步、临床使用情况、价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临床可被更好替代、经济性评价不佳、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以及其他不符合医保要求的产品。

三、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八)统筹优化支付政策。推动支付政策更加科学化精细化,逐步淘汰单纯依据费用水平分段支付、一刀切的定额或限额支付等较为粗放的支付政策。各统筹地区可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设定先行自付比例。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逐步平衡省内各统筹地区支付政策和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尽早以省为单位实现统一。

(九)稳妥有序推进支付标准工作。鼓励各省探索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相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探索以准入谈判等方式合理确定部分高值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十)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正向叠加效应。统筹考虑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及支付政策等,及时完善总额预算、病种/病组付费标准等。

四、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要深刻认识加强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资金,强化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撑,做好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与价格项目管理、支付方式改革等的政策联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协同推进,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十二)建立医保支付监测评估机制。各省定期对本省医用耗材医保准入情况、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患者负担等情况以及线上采购情况、网采率等进行监测、统计、分析,重点对临床使用多、基金消耗大以及患者负担重等的医用耗材进行监测。建立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监测评估人才库。

(十三)加强备案管理,逐步提升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份出台医用耗材目录前,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实施。鼓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之间采取区域联盟或协作等形式,探索建立联盟或区域内统一的耗材目录和支付标准。国家医保局将适时启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制定工作。

(十四)做好政策衔接,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科学测算,做好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维护基金安全,努力实现患者耗材费用负担不增加,待遇水平不降低。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引导合理预期,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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