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16:22 │ 来源: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 阅读:1062
又一省即将出台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管理办法。
6 月 30 日,陕西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征求《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就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7 月 16 日。
据《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于医院及医药代表双方均有相应的要求,比如医药代表必须首先在医院登记建档: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内容应包含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对于医院接待制度,要求和其他省类似,三定两有:
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
按照《管理规定》,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违规惩罚:
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下面附完整文件,供大家参考:
关于征求《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书信或者邮件方式寄送至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7月16日。
电话:029-89620538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12号
邮编:710003
邮箱:sx02989620738@163.com
附件: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等规定,现就我省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二、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内容应包含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四、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具体工作由医院医德医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
五、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医疗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六、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七、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八、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各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九、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陕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十、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十二、医药购销领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