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4 16:31 │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阅读:1088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和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2023年4月11日)公布的中选及备供药品,我省确定的第二备供药品。
二、执行时间
2023年7月31日开始执行。
三、采购周期
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四、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执行。
备供药品按其中选价格在我省挂网,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且经书面提醒仍未能保证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第二备供药品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在我省挂网。
非主供或备供浙江省的其他中选药品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在我省挂网。
特此公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