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6 10:08 │ 来源:赛柏蓝 │ 阅读:1108
“加强版”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来了,评级处置穿透到生产企业。
01
加强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药企责任再明确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指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来,仍然存在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实施以来,国家医保局已经发布过7期失信评定结果,共有53家药企被通报,其中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有8家,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的企业有45家,总涉案金额已超千万。
而在地方,也有不少省份发布关于药企信用评级的通知。例如,云南省从今年7月至今,已经发布过4期《关于领取失信企业信用拟评级通知的公告》,对药企失信行为予以评级,给药企敲响警钟。
《2022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显示,截至2022年底,共有273家药企被评定为失信企业,评定一般失信企业197家、中等失信企业51家、严重失信企业21家、特别严重失信企业4家。
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到,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并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等处置措施。
在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严重”的企业,可能会被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失信等级被评定为“特别严重”的药企,可能会被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
接下来,国家医保局将从四个方面入手解决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等问题:
一是推进失信评级处置工作,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6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
二是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三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从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公告失信评定结果;
四是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
02
进一步净化医药采购交易环境
维护药品耗材价格秩序
在国家医保局的通知中,同样明确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营造公平公正的医药采购交易环境、推动医药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规范的药品耗材价格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此前天津市医保局发布《“救命药”醋酸氢化可的松片降价了》提到,“根据国家医保局部署调度,天津市医保局迅速行动”,“多次约谈相关生产企业,严肃进行政策提醒告诫”,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约谈”。尽管该药品尚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由企业自主定价,但经过约谈后,醋酸氢化可的松片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承诺下调价格,还承诺将采取切实措施,保障降价后该药品在全国市场的稳定供应。
在国家开展的多次集采中,其规则也提到,“对不同等级失信行为精准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防范通过批件转让等方式规避失信惩戒责任。”
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国家医保局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从医药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大多数原因看,不少是“向医院等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使其经营的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药品回扣问题呈高发态势。
根据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药企一旦涉及商业贿赂,需要详细说明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回扣”情况,包括给予回扣的对象、金额、方式、资金来源,单件药品或医用耗材“回扣”占零售价格的比例等。
为了防治药品回扣问题,国家医保局通过多部门联动、综合施策。
例如,8月-12月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的全覆盖式医保飞检,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中,就包括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或其他药品串换成医保药品,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等。以及全国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都在通过加大对医院的监管力度。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