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 重点监测清单(2024年版)》印发,新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24-03-11 10:19 │ 来源:药关注 │ 阅读:1151
近日,《山东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 重点监测清单(2024年版)》印发,新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鲁卫药政字〔2023〕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委属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根据《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卫发〔2020〕7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会商联动机制。市级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要对照国办发〔2019〕47号文件要求,切实落实部门职责,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健全重大问题集体会商、日常信息定期互通、紧急事项及时联动的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协同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定期梳理总结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向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本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履职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监测预警和处置应对。市级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对国家和省级短缺清单内药品进行重点监测,推进生产储备、流通库存、停产报告、药品短缺、价格异常等信息共享。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短缺信息监测分析,及时做好短缺信息核实、应对处置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做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加强急(抢)救易短缺药品库存管理,合理设立短缺药品库存警戒线,提升应对能力。
三、健全短缺药品分级储备机制。要落实短缺药品常态化储备,进一步健全分级储备机制。市、县级要强化政府医药储备,落实短缺药品储备要求;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危重症、急抢救(易)短缺药品储备,提升短缺预警能力。建立县域短缺药品储备机制,发挥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蓄水池”作用,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依托中心药房加强药品储备,形成错位互补的短缺药品储备格局。
本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版《山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和《山东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同时废止。
山东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202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