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品种,完成约定采购量没太大问题,但要达到数倍的采购量还是难度不小!因为另一份备供清单上的品种,虎视眈眈,待中选品种完成采购量后,就可不受采购约束,公平竞争另外,还有自愿降价的非中选品种,也是类似的政策......
3月22日,上海药事所发布通告进行工作提示,第九批国采中选结果将于3月底在该市正式执行,提醒各医疗机构提前做好中选药品进院准备工作,保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做好备供药品的进院使用工作。及时召开药事会,简化进院和采购流程,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原先未采购的中选药品,请各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畅通用药渠道。医疗机构应通过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采购中选药品,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为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同品种上年同期水平。对本市挂网的同通用名其他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选择使用。
备供药品及时进院,无需议价,中选品完成采购量后不受限制
本市备供药品为全国集采外省市中选药品,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畅通用药渠道,及时进院。备供药品可按阳光平台推送的中选价直接采购,无需议价。待本市同品种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备供药品将不受采购限制。
上海对于备供、未中选品种还算优待,留下了很多操作空间
如此看,备供药品在上海还是受到优待的,只要中选品种完成采购量后,备供品种就与中选产品处于同一竞争状态,理论上还有可能超过中选产品的销量,特别是一些备供的价格超过上海中选品种价格的,有好的空间,一切皆有可能。
此外,同通用名未中选的品种,如果自愿降价后,这一品种在医保支付层面,还可免于“提高个人自负比例”的处理,也就是“用价格换支付比例”。此前(2月4日),上海市药事所曾发布工作提示,对符合第九批全国药品集采申报资格且在本市挂网有效的未中选药品,相关企业如自愿将相应药品采购价调整至同品种药品中选价(含)以下的,将不作为“价高药”提高个人自负比例。并且,在相应品种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完成后,自愿降价的未中选药品将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可见,在上海市场,通过国采这一参考标准,来规范和约束非供应区的备供品种,以及非中选品种,上海灵活的措施,给不同类型的产品留下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让集采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和不确定。在第七批国采之前,没有备供一说,一个省区就由中选企业独家供应,从第七批开始,有了“一供一备”制,并且从第八批各省执行开始,部分省市有了放开竞争的趋势。
比如,第八批国采北京落地政策里,对于“非主供非备供产品在北京供应的条件:
若中选企业同意按该产品国家集采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的,将视同具有我市中选产品资格,并与本市中选产品享有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及其他医保配套措施。”
而上海上述落地政策,其实在第八批就已经开始,当时上海对于备供药品的进院也做了安排,在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后,备供药品不受采购限制。
做好备供药品的进院使用工作。本市备供药品为全国集采外省市中选药品,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畅通用药渠道,及时进院。备供药品可按阳光平台推送的中选价直接采购,无需议价。待本市同品种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备供药品将不受采购限制。
从第七批国采开始,由于引入备供、第二备供(第八批),因此,各省都面临不止一家中选企业在当地挂网采购的问题,价格体系将依相应做出合理的政策设定。
而从企业角度看,不止一家企业在当地销售,各家的产品属性不同,价格也不同,因而由此产生的新的竞争格局和变化因素。价格不一致,而医保支付标准是统一的(按中选价),在医师处方时,就会产生新的考量:患者自付比例及整体费用,如果再加上DRG/DIP按病种封顶付费,不同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将会影响医师处方行为。
按计划,第九批国采应在2024年3月份内让患者享受集采的成果。目前,各省陆续确定执行时间,按时间顺序,分别为:天津3月1日;河南3月10日;新疆、山东均为3月20日;福建、辽宁、江西、山西、甘肃均为3月25日;内蒙3月26日;湖南、广西3月28日;江苏、重庆3月31日。广东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