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海南医保局发布《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发生的医药货款,次月由医药企业在结算平台提交结算申请。
《方案》全文围绕着总体目标、基本原则、直接结算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以及保障措施等六方面内容展开。
《方案》重点内容如下:
1、建立统一结算平台,全流程线上操作
省医保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直接结算工作实施范围等相关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医药货款结算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结算平台推送的已完成配送的医药货款信息将对应货款拨付给医药企业,并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清算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采购、配送及结算全流程在线操作,全程留痕,公开透明。
2、从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创新药械着手,全省范围开展直接结算
从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创新药械着手,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直接结算工作;
同时选取文昌市作为试点,其辖区内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非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纳入直接结算范围,总结经验适时全省推行。
3、确定直接结算实施范围
全省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省级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所采购的创新药械;文昌市辖区内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非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
4、统一的医药货款直接结算流程
5、建立自行结算货款监测机制
未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的医药货款,由医药企业根据购销合同相关约定,通过结算平台向医疗机构发出结算申请,医疗机构同步审核,系统自动生成对账单,双方复核无异议,由医疗机构将货款拨付至医药企业账户。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货款支付情况实时进行监测。
国家医保局官网报道,7月15-18日,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子海带队赴福建、浙江实地考察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与有关方面座谈了解集采中选药品耗材货款结算情况。施子海指出,集采中选药品耗材的及时结款,对于改善医药采购环境、稳定生产配送企业预期、保障集采药品耗材供应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情况,引导医疗机构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履行及时回款责任。7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赋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点赞内蒙古、江西、广西等地医保部门采取的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举措。文章指出,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后“难结款、求结款”是困扰医药企业的一大难点、痛点。据文中披露,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将26批1016种集采药品全部纳入结算范围,实现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30天内回款,平均回款天数24天。2023年,分批分类将22类集采耗材纳入结算范围,实现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次月底前回款。今年1-6月,累计为164 家集采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和274家集采中选耗材配送企业分别直接结算货款43.76亿元、1.61亿元。截至今年5月,江西省通过医保基金与集采中选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已累计为3041家配送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耗材货款149.77亿元,其中,今年1-5月为2628家配送企业直接结算35.53亿元,货款结算周期从6个月缩减为30天左右。截至今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已有5766家医疗机构、9190家配送企业、12077家生产企业,共27033个主体在招采子系统开展了线上采购工作,累计线上结算药品货款172.25亿元,药品货款回款时间缩短到30天以内。5月2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强调将建立集采执行问题线上反馈机制,收集医疗机构反映的中选产品供应和质量问题,以及中选企业反映的进院和回款问题,并指导相关省份及时处置。鼓励各省份积极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耗材。此外,今年4月份,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明确自4月起,各统筹地区从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着手,选择1家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覆盖范围广、配送能力强的医药企业开展直接结算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将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纳入直接结算,逐步扩大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试点范围,并适时在全省推行直接结算工作。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使得集采的成果更能在回款环节得以体现,既降低了医药企业交易成本,提升了医药企业资金周转使用效率,又提振了医药企业参与集采的信心,进一步增强了药品、医用耗材的供应保障能力。
来源:易联起航、海南省医保局